【證監(jiān)會處罰10宗違法減持 “主觀非惡意”不能免責】日前,證監(jiān)會已完成對上述案件的聽證復核工作,并決定對10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1宗案件進行補充調查。10宗已作出行政處罰的案件共涉及6名自然人股東、5家法人股東以及法人股東的7名責任人,罰款金額總計10878萬元。
證監(jiān)會30日下午宣布,對11宗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的股東、一致行動人及實際控制人違反法律規(guī)定減持案件進行了集中聽證。
日前,證監(jiān)會已完成對上述案件的聽證復核工作,并決定對10宗案件作出行政處罰,1宗案件進行補充調查。10宗已作出行政處罰的案件共涉及6名自然人股東、5家法人股東以及法人股東的7名責任人,罰款金額總計10878萬元。
據(jù)發(fā)言人鄧舸介紹,聽證會上涉案當事人提出的申辯意見主要包括:違法減持行為沒有主觀惡意;對法條的理解存在偏差;減持行為存在客觀理由;減持沒有造成危害后果,沒有獲取非法利益;與相關人員不構成一致行動人;地方證監(jiān)局已經對違法減持行為作出監(jiān)管措施,若再行對同一行為進行處罰,存在“一事二罰”的問題等。一些當事人還提交了相關增持材料,申請從輕處罰。
“主觀上是否存在惡意、減持原因及目的、危害后果是否嚴重并非違法減持未披露行為構成要件,不影響對違法減持行為的認定。”鄧舸稱,處罰決定的作出,不僅是對違法減持行為的裁判,更是對相關各方的告誡和勸勉。上市公司大股東、實際控制人應當吸取前車之鑒,認真履行大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誠信義務。
事實上,減輕處罰的方式并非沒有。9月18日,鄧舸曾在發(fā)布會表示,
涉案當事人在超比例減持之后,通過各種途徑和方式對減持股票進行相當比例增持的,屬于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行為,在不改變對違法行為認定的前提下,違法減持罰款數(shù)額方面會予以從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