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離職Uber的前運營助理,加上一名被Uber開除的實習生,因曝出Uber“壓榨”實習生的問題,將這家估值625億美元的互聯網新貴,推上了輿論的風口浪尖。
勞動法“罩”不住實習關系
一名離職Uber的前運營助理,加上一名被Uber開除的實習生,因曝出Uber“壓榨”實習生的問題,將這家估值625億美元的互聯網新貴,推上了輿論的風口浪尖。
“超負荷地工作”“時薪不過三四元錢”“實習生比例高”“離職前才簽訂保密協議”“莫須有的‘泄露商業機密數據’罪名”……當這些扎眼的詞匯出現在爆料文章中時,很難讓人不義憤填膺。
然而,法律專家告訴法治周末記者,鑒于實習生的特殊身份關系,其合法權益的保障問題,一直以來都是難題。
實習主要為獲得經驗而非報酬
“所謂實習,其本質仍是一種教育活動,主要是指高校有計劃、有目的地安置即將畢業的學生到相關單位進行學習的制度,以豐富學生的實踐經驗,來彌補書本知識的不足,獲得實際工作的體驗和認識。”中國勞動法學研究會理事王向前,對于實習給出了這樣的定義。
王向前告訴法治周末記者,從這個定義上看,實習關系并不同于一般的勞動關系,在很多方面無法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范——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主要是為了獲取報酬而參加勞動;但在實習關系中,實習生參加實習的主要目的并不是獲取報酬,而是獲得實踐經驗。
“并且,從企業的角度看,實習生仍是在校生,并不具有成熟的勞動技能,企業對于實習生的招聘門檻也很低。這也就是為什么,很多實習生的薪酬待遇會很低,因為這并不是實習關系最核心的部分,我國也沒有相關法律來保障實習生的薪酬待遇。”王向前說。
不過,王向前也指出,即便實習關系并非勞動關系,實習生的合法權益依然不應當被侵犯,“除了薪酬待遇之外,比如在工作時間、工作環境、安全生產等人身權益方面,可以參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對實習關系進行保護”。
用工比例并無強制要求
而對于企業使用實習生是否存在比例限制、過多使用以實習形式來替代正常用工是否涉嫌違法的問題,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勞動法律事務部主任徐玉領律師認為,這種現象多發于當前的創業企業,應當納入到勞動監察管理的范圍內。
“一些企業將實習生充當廉價勞動力的做法,需要得到重視。不過目前來看,我國并未就此問題出臺相應的規范,而現實生活中,此類糾紛并不多見。”徐玉領分析,主要原因在于,實習對于企業和實習生雙方而言,是共贏的關系——企業可以通過實習生來降低用人成本,而在校學生則可以通過實習,鍛煉自己、學到實踐知識。
王向前則認為,在這個問題上,不應當在企業使用實習生的比例上進行限制,反而應當鼓勵學生工讀結合:“現在很多大學生的實踐經歷不足,接觸實際工作太少,如果有企業能夠提供大量的實習機會,并沒有什么不好。”
王向前表示,現在有很多企業混淆了實習關系與勞動關系,將很多在校學生與實習毫不相關的兼職勞動,都算成了實習,才會造成一些所謂的實習待遇過低的問題。
“如何正確看待實習,關鍵在于實習是否會對在校學生專業知識、技能的提升有所幫助。這個認定并不一定要嚴格按照專業與工作是否對口來劃分,完全可以尊重學生與用人單位雙方的意愿。”王向前說,“而對于應當納入勞動關系的情況,則不能按照實習關系來處理,而是要符合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特別是在薪酬待遇這方面。”
離職前才簽署保密協議“不合適”
在Uber與被開除實習生的糾葛中,“泄露商業機密數據”成為Uber開除實習生的一條理由;而Uber在實習生離職前與其簽訂保密協議一事,也飽受爭議。
王向前介紹,商業機密被泄露的情況時有發生,一些企業對此有所顧忌,可以理解。
“應當尊重企業對商業機密的保護,實習生在實習過程中,進入企業的工作場所、開展工作,的確會了解到一些屬于商業機密的內容,比如企業的經營、管理模式等。企業有權利要求實習生對此進行保密,不帶到競爭對手的公司,這無可厚非。”王向前說。
徐玉領對此持有相同的觀點。他表示,商業機密一旦泄露,就可能會給企業造成很大的損失,嚴重的甚至會涉及相關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不過,由于保密協議的競業禁止條款,可能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實習生的就業選擇,因而對于Uber在實習生離職前才簽署保密協議的做法,徐玉領認為并不合適:“雖然簽署保密協議具有一定合理性,但企業有義務提前就保密事項,明確告知實習生,并在實習之前就簽署相關協議,充分尊重實習生的知情權和選擇權。”
可用協議方式解決問題
“對于實習生的權利保障,我認為最合適的方法,還是通過企業與實習生之間簽訂的協議,究竟成立實習關系還是勞動關系,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避免事后發生糾紛。”王向前說。
王向前告訴法治周末記者,一些實習生本來抱著學習的態度來實習,但在看到薪酬待遇較低后,就希望通過勞動關系的保護,來獲得更高的報酬。“這種做法,實際上也是不誠信的表現。企業為學生提供實踐、體驗工作的機會,自身也付出了一定的成本和代價,不能讓企業一方面用實習的低標準來要求實習生,卻同樣付著一般勞動者的薪酬待遇,這樣對企業也不公平。”王向前說。
王向前建議,為了平衡企業與實習生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可以考慮采取雙方協議優先、國家設立標準輔助判斷的方式,來解決這個問題:“一方面,充分尊重實習生與企業之間達成的協議,保障雙方在建立實習關系還是勞動關系的問題上,有充分的自由選擇權,在各方權利義務上達成一致;另一方面,對于實習關系與勞動關系的區分,教育部、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可以考慮出臺實質性判斷標準,對于不同情形下實習生或者勞動者的權益保護明確規范,解決當前模糊地帶過多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