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促進網絡借貸行業健康發展,更好滿足小微企業和個人投融資需求,28日下午銀監會會同工信部、公安部、國信辦等部門聯合起草《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至時間為2016年1月27日。
點評:《辦法》確定網貸行業四大總體原則,并針對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的范圍界定、管理機制、風險底線、信息披露等方面給予更具實操性、系統性、規范性的監管意見。從細枝末節處完善網絡借貸行業作為新興行業的特殊監管體系,充分體現了對于《指導意見》的繼承性和補充性。有利于引導行業進入規范經營和穩健發展的軌道,建立起欣欣向榮的網貸行業健康發展生態格局,并為下一步完善相關基礎設施和配套措施提供依據,為普惠金融發展布好前陣。
重申P2P信息中介地位,歸屬民間借貸范疇。本《辦法》進一步聚焦網絡借貸定位,專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P2P),網絡小額貸款不在考慮范圍之內。《辦法》延續《指導意見》對于網貸機構歸屬民間借貸的規定,明確由銀監會負責監管。同時重申從業機構作為信息中介的法律地位,是以互聯網為主要渠道,主要為借貸雙方提供信息公布和借貸撮合服務的中介平臺。網貸機構作為純信息中介與傳統金融機構互補相生,在普惠金融服務領域發揮內生優勢。
首立備案制及分類管理,提高審批效率,留出創新空間。《辦法》明確地方金融監管部門對機構實施先執照后備案,減少事前行政審批。降低網貸機構運營成本,為行業創新成長留足靈活發揮的空間。同時,監管部門進行分類管理將約束網貸機構經營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也為下一步銀監會對網貸機構備案登記制定統一規則奠定基礎。
堅持底線思維,強化風險監管。一是實行負面清單管理。業務經營明確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等十二項禁止性行為;二是實行第三方存管。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對客戶資金實行第三方存管,實現分賬管理;三是降低借款集中度風險。引導小額借貸為主,提升借款額度與風險管理能力匹配程度。堅持風險底線思維,防范網貸機構侵占挪用資金風險,有利于資金安全隔離,加強對投資者利益保護,引導行業長期健康發展。
細化信息披露制度,提升行業公信力。《辦法》詳細規定融資信息、機構經營管理信息披露原則,并要求風險評估,機構定期公布報告等。橫亙于出借人與借款者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大幅緩解,提高資金安全性和平臺信譽度,長遠看對于提升網貸機構公信力、完善行業事中事后監管、防范行業風險意義重大。
安排整改過渡期,鼓勵行業自律。《辦法》給予18個月過渡期安排,通過行業自查自糾,網貸機構規范自身行為凈化市場。短期內為網貸機構應對新規、戰略轉型預留時間窗口,更重要的是在長期引導行業形成自律氛圍,更好地建立起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市場約束三位一體管理體系,提振行業健康發展風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