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歷了5個月的等待后,P2P網貸監管細則終于要落地了。
經歷了5個月的等待后,P2P網貸監管細則終于要落地了。
12月28日,銀監會會同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等部門研究起草的《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正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這也是繼7月《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暫行辦法》印發后,又一個“重磅”的行業監管細則。
回歸信息中介本質
根據意見稿,網絡借貸(以下簡稱“網貸”)是指個體和個體之間通過互聯網平臺實現的直接借貸,即大眾所熟知的P2P個體網貸,屬于民間借貸范疇,受合同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規范。
而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以下簡稱網貸機構)則是指依法設立,專門經營網貸業務的金融信息服務中介機構,其本質是信息中介而非信用中介,因此其不得吸收公眾存款、歸集資金設立資金池、不得自身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擔保等。
根據意見稿,銀監會將對業務經營范圍采用以負面清單為主的管理模式,明確了包括禁止發放貸款、禁止從事股權眾籌、不得吸收公眾存款、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提供擔保或承諾保本保息等十二項禁止性行為。同時在政策安排上,允許網貸機構引入第三方機構進行擔保或者與保險公司開展相關業務合作。
與此同時,為了保障投資者的資金安全,意見稿要求網貸機構對客戶資金和網貸機構自身資金實行分賬管理,并選擇符合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第三方資金存管機構。事實上,早在此前《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發布后,P2P平臺已紛紛開始尋求進行銀行資金存管、托管,而銀行也已開始布局。記者了解到,迄今為止,已有至少6家銀行推出了此類業務,并形成了銀行資金賬戶體系+支付、銀行資金賬戶體系+第三方支付兩種模式。
此外,意見稿對信息披露進行了較為詳細地規定,“網貸機構需向出借人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資項目基本信息以及風險評估和可能產生的風險結果等”,并要求網貸機構對自身撮合的所有項目的相關情況,包括交易金額、撮合的借貸余額、最大單戶借款余額占比等在其官網上進行充分披露。
P2P平臺不轉型將被淘汰
隨著今年以來的多次降息,資金成本與資產收益都在不斷下降。在優質資產荒的局面下,P2P相對較高的收益毫無疑問仍然可以作為資產配置的重要選擇。根據第三方數據,十一月份國內P2P行業總的成交額逼近1500億;另一方面,根據央行發布的數據,11月全國銀行新增人民幣貸款7089億。P2P成交規模相當于當月銀行新增貸款的21.1%。一年前,這一比例僅為5%左右。
然而,由于監管政策和體制缺失、業務邊界模糊、經營規則不健全等,在快速發展的同時,網貸作為互聯網金融業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暴露出缺乏必要的風控、規則、監管、健全的外部環境等問題和風險隱患。銀監會公布的數據顯示,據有關方面不完全統計,截至2015年11月末,問題平臺數量約占全行業機構總數的30%。
值得注意的是,在近8年的監管空白之后,2015年7月18日人民銀行等十部委聯合發布的《關于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樹起了“互聯網金融監管元年”的里程碑。此后,相關的政策文件不斷細化和推出,對于P2P網貸監管細則亦猜測不斷,直至此次終于“靴子”落地。
雖然有業內人士認為,對于真心做P2P的公司來說,在P2P網貸監管細則下,做好合規工作并不是十分困難,所以行業不會出現大面積倒閉情況。
監管細則重點
1、只是信息中介。2、既然是網貸,線下理財門店都要關。3、不得提供增信服務、不得設立資金池、不得非法集資、禁止發放貸款、禁止從事股權眾籌……4、網貸行業應當風險自擔,務必做好信息披露。5、既然是信息中介,直接找地方金融辦備案。6、管理費可以收,不許吃利差。7、必須找銀行做資金存管。8、必須對出借人做風險評估與分級,不得代客戶行使投資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