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簡單的倉儲合同-倉儲合同模板圖片
倉儲合同糾紛
【釋義】
倉儲合同是保管人儲存存貨人交付的倉儲物,存貨人支付倉儲費的合同。提供儲存保管服務的一方稱為保管人,接收儲存保管服務并支付報酬的一方稱為存貨人,交付保管的貨物為倉儲物。
倉儲合同本質上是一種特殊的保管合同,具有保管合同的一般特 征,同時又有自己的特殊特征。因此,《民法典》第918條規定,對倉儲合同沒有規定的,適用保管合同的有關規定。
【管轄】
倉儲合同糾紛的管轄,適用《民事訴訟法》關于合同糾紛管轄的一般規定,即當事人按照《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約定了管轄協 議,按照合法有效的管轄協議確定管轄,沒有協議管轄或者協議管轄 無效的,按照《民事訴訟法》第23條規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適用】
處理倉儲合同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民法典》合同編第21章。
【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確定該案由的關鍵點是準確識別倉儲合同與保管合同。倉儲合同 和保管合同雖然都是保管人為他人保管存放物品的合同,但兩者在法 律意義上有著重要不同之處。二者的顯著區別在于倉儲合同具有以下 特殊性:(1)合同主體上的特殊性。倉儲合同的保管人必須是具有倉 庫營業資質的人,即具有倉儲設施、倉儲設備,專事倉儲保管業務的 人。而保管合同的主體無特殊資質要求。(2)合同標的物上的特殊 性。倉儲合同的標的物僅限于動產,不動產不能成為倉儲合同的標的 物。而保管合同的標的物如前所述,可以是動產也可以是不動產。 (3)合同成立上的特殊性。倉儲合同是諾成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貨人 意思表示一致時成立;而保管合同原則上位實踐合同。(4)合同內容 上的特殊性。倉儲合同為雙務、有償合同。保管人提供儲存、保管的 義務,存貨人承擔支付倉儲費的義務。而保管合同可以是雙務、有償 合同,也可以是單務、無償合同。(5)合同形式上的特殊性。雖然倉 儲合同與保管合同均為不要式合同,但倉單倉儲合同的憑證。所謂倉 單,是指出于方便存貨人取回或處分其倉儲物的目的,由保管人在收 到倉儲物后給存貨人開付的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倉單是一種有價證券, 可以通過背書轉讓倉單項下貨物的所有權,也可以用于出質。可以說, 倉單是倉儲合同的重要特征。
除此之外,倉儲合同和保管合同還有以下區別:(1)不交付保管 物是否構成違約不同。對倉儲合同而言,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后,存貨人不將貨物交付給保管人或保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接收保管貨物都構成違約。而保管合同原則上自保管物交付時成立,故寄存人沒有將物品交給保管人保管,或者保管人對寄存人交來寄存的物品不接受的,因為合同未成立,故不構成違約。(2)保管人對保管物的驗收和賠償責任不同。按照《民法典》第907條的規定,倉儲合同中保管人應當 按照約定對入庫倉儲物進行驗收,保管人在驗收時發現倉儲物與約定 不符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保管人驗收后,發生入庫倉儲物的品 種、數量、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由保管人承擔賠償責任。而在保管合 同中,按照《民法典》第893條的規定,對交付的保管物有瑕疵或者 按照保管物的性質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應由寄存人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如果寄存人沒有履行告知義務,致使保管物受損的,保 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3)保管人對保管物的毀損、滅失的責任 不同。按照《民法典》第917條的規定,在倉儲合同中,如果造成倉 儲貨物毀損、滅失,除了出于倉儲物品的性質、包裝不符合約定或超 過有效儲存期而造成倉儲物變質、損壞的原因之外,保管人均應對保 管不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按照《民法典》第897條的規定,在保管 合同中,保管人因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毀損、滅失的,視保管為有償 或無償而有所不同。有償保管的,保管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無償 保管的,保管人能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則無須承擔損 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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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自人民法院出版社《最高人民法院新民事案件案由規定理解與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