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買綠化樹苗合同;綠化協議合同范本
在建筑業領域中,有許多園林相關的工程,除了園林本身的修建、安裝等之外,還涉及到種植、綠化、維護等方面的工作。而且也存在甲方發包、乙方承包等內容,那么,園林工程是否屬于綠化工程呢?
對于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法律有更為特殊的規定,甚至還出臺了相應的司法解釋,是否屬于建工合同,與乙方應該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是息息相關的,因此,弄清楚這一點至關重要。本文中,就結合法律法規以及法院的實踐案例進行分析說明。
案號:(2016)京03民轄終689號
本案中,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筑和安裝兩方面的合同,有時二者合二為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二條第二款規定:“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本案中,綠馨公司與乾景公司簽訂的《合同》中載明:“工程內容:施工圖紙內的全部苗木供應、種植及養護(一年),包括:放線、挖坑、栽植、架桿、繞繩、修剪、打藥、涂白、澆水、防寒等為完成上述承包范圍內工作內容,而必須發生的一切有關的附屬工作內容及所用的機械設備。”
可見,本案訴爭合同中的履行內容不涉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建筑及其配套的安裝活動,因此本案中《合同》的合同性質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本案不應適用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管轄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建筑活動,實施對建筑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守本法。
本法所稱建筑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四條: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
園林綠化工程是否屬于建設工程范疇,具體要看園林綠化工程項目合同的內容。《園林綠化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園林綠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擴建公園綠地、防護綠地、廣場用地、附屬綠地、區域綠地,以及對城市生態和景觀影響較大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化,主要包括園林綠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園林設備安裝及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下單層配套建筑、小品、花壇、園路、水系、駁岸、噴泉、假山、雕塑、綠地廣場、園林景觀橋梁等施工。
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
因此如果在園林綠化工程項目中,未包含300平方米以上且是單層建筑工程的園林綠化工程,均不需要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即不認定為建設工程。相應的園林綠化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也就不適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專屬管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