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變更訴訟請求的依據;變更訴訟請求條件
一、民事訴訟制度
(1)確有必要將本院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交下級人民法院審理的,應當報請其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下級人民法院對它所管轄的第一審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上級人民法院審理,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審理。
(2)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訴訟代理人無權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反訴或者上訴。
(3)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①當事人陳述;②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作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或者精神狀況不相當的證言;③與一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4)存有壁點的視聽資料、電子教據,⑤5)無注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
(4)舉證時限:第一審普通程序案件不得少于15日,當事人提供新的證據的第二審案件不得少于10日。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不得超過15日,小額訴訟案件的舉證期限一般不得超過7日。
(5)訴訟時效中止和中斷
(6)超過訴訟時效期間,勝訴權消滅。只要符合起訴條件,法院仍然應當受理。訴訟時效期間屆滿后,義務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抗辯;義務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請求返還。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7)開庭方式:公開審理是基本原則,除涉及國家秘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8)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個月:審理對裁定的上訴案件,審限為30日
(9)申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執行中止情形:①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②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是出確有理由異議的:③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承擔義務的:④作為~方當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⑤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二.仲裁制度
(1)仲裁協議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口頭方式達成的仲裁意思表示無效。仲裁協議的內容: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項、選定的仲裁委員會。
(2)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均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當事人對仲裁協議效力有異議的,應當在仲裁庭首次開庭前提出。一方請求仲裁委員會作出決定,另一方請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3)合議庭仲裁,一種或兩種意見,按多敬仲裁員意見。三種意見,按首聯他都員芒瓜
(4)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不得就同一糾紛再起訴或重新申請仲裁(一裁終局)。
5)馬事人甲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所在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中請執行的期間為2年。
(6)仲裁裁決被撤銷或不予執行后,案件回到最原始狀態,可以和解;調解;訴訟;雙方也可以重所達成新的仲裁協議,進行他進
三.調解、和解制度
|廠紅人民炯脖安貝去調解達成響解協以的,雙方三事人可以按忠《氏事訴訟法》的規定,自調解
協議生效之日起30日內共同向調解組織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
(2)行政調解屬于訴訟外調解。行政調解達成的協議不具有強制約束力。
(3)人民法院進行調解,可以由審判員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主持。調解達成協議,人民法院
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四.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制度
(1)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
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2)不能提起行政復議事項:①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起申訴;②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者其他處理,應當依法中請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訴訟。
(3)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設定。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凍結存款匯款和應當由法律規定的行政強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強制措施。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物,以及扣押財物的行政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