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六要素;旅游六要素中的核心要素是
“激發消費活力”是今年全國消協組織消費維權年的主題,為切實讓消費者能消費、敢消費、愿消費,更好釋放消費潛力,3月15日,東城法院民一庭庭長徐靜前往北新橋街道“普法驛站”就旅游合同糾紛風險防范開展普法講座。
講座中,徐靜庭長結合近三年東城法院審理的旅游合同糾紛的典型案件,圍繞現代旅游中的吃、住、行、游、購、娛六個關鍵要素,結合案例,以案釋法。
就如何規避旅游過程中的風險問題進行講解與提示,對旅游合同管轄問題、維權時的責任主體問題進行釋明,徐靜提醒大家在旅游出行時要選擇信譽良好的大旅行社或平臺、簽訂合同條款時要規范條款明確詳盡、遇到糾紛時要有證據留存意識、發生糾紛時要積極運用訴訟維權,同時也提醒大家做好自身安全的“責任人”,最大限度保護自身消費者權益,能夠真正玩得安心、玩得盡興。
一起來看看,關于旅游中的吃、住、行、游、購、娛,法官都做了哪些提示~
01 旅游中的“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旅游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旅游團和飯店都對游客有負有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承擔責任。游客可以選擇旅游團或者飯店任意一方,或者同時選兩方請求賠償,主張違約之訴或侵權之訴。
一些游客在維權的過程中往往存在著舉證難的問題。因此必須提高法律意識,增強舉證能力。及時保存好固定好現有的證據,例如旅游合同、與導游的聊天記錄、涉事飯店營業執照照片、病例等,都能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交。
02 旅游中的“住”
不少消費者會選擇通過旅行APP等線上平臺預定酒店、民宿,一旦遭遇訂單取消或無法提供預定房型等,一定要留存好證據,積極維權。《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游客在旅行APP平臺預訂酒店,APP平臺亦進行了確認,雙方即成立了服務合同關系,則旅行APP平臺應本著誠實信用原則,按合同內容全面履行合同,向游客提供相關房間。如無法按照原訂單內容履行合同,甚至無故取消游客訂單,則應承擔違約賠償責任。
03 旅游中的“行”
旅行過程中,難免會在出行時發生意外或受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游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旅游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旅游經營者組織、接待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旅游者,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雖然旅行社、旅游公司對消費者的安全有保障義務,但也要提醒旅游者,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乘車、下車等旅游活動中自身應當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做好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
04 旅游中的“游”
部分旅游者可能在游玩過程中遭遇景點縮水、壓縮游覽行程、臨時更改旅游項目等,這種情況下,旅游者的權益應當得到保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旅游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旅游經營者違反合同約定,有擅自改變旅游行程、遺漏旅游景點、減少旅游服務項目、降低旅游服務標準等行為,旅游者請求旅游經營者賠償未完成約定旅游服務項目等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若旅游景點并非雙方旅游行程單中約定的旅游地點,為自費項目,但該項目已提前供游客知悉,則法院對游客主張旅行社擅自改變行程承擔違約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
05 旅游中的“購”
旅游者在參團旅游過程中購買到假冒偽劣產品,倘若僅為產品瑕疵,旅游者可以要求與其存在買賣合同的銷售者承擔違約責任;倘若為缺陷產品,并造成人身和其他財產損害的,根據《產品質量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財產損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要求賠償。屬于產品的生產者的責任,產品的銷售者賠償的,產品的銷售者有權向產品的生產者追償。屬于產品的銷售者的責任,產品的生產者賠償的,產品的生產者有權向產品的銷售者追償。”以及《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條規定:“因產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損害的,被侵權人可以向產品的生產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產品的銷售者請求賠償。產品缺陷由生產者造成的,銷售者賠償后,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因銷售者的過錯使產品存在缺陷的,生產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旅游者既可以要求產品的生產者承擔侵權責任,也可以要求產品的銷售者承擔侵權責任。
對此旅行社通常不承擔責任,因為旅游者作為一個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能夠自主地做出選擇和判斷。但是旅行社若就該假冒偽劣產品對旅游者做了不實推薦,違反了依誠實信用原則提供旅游服務的義務,可能需要承擔旅游合同項下的違約責任;在特定情況下,還可能承擔侵權責任。需要注意的是,旅游者若主張三倍懲罰性賠償,依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消費者需承擔舉證責任,證明旅行社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若不能舉證,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
06 旅游中的“娛”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八十條規定:“旅游經營者應當就旅游活動中的下列事項,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說明或者警示:(一)正確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方法;必要的安全防范和應急措施;(三)未向旅游者開放的經營、服務場所和設施、設備;(四)不適宜參加相關活動的群體;(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財產安全的其他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第七十條規定:“在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游者的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承擔相應責任。”旅游行程中,游客既要注意財物安全,更要注意人身安全,選擇適合自己身體狀況的旅游項目,并要全面了解參加項目的注意及禁忌事項。
對于旅行社、導游推薦的自費項目游客要根據自身情況自行選擇是否參加。對于游客通過網上購買的旅游產品,由于與網站簽訂的是代辦合同關系,遇到糾紛游客可直接向網站和服務供應商溝通協商,也可請求消費者協會調解處理。建議游客特別是老年游客在行前購買旅游意外保險,若旅游行程中發生意外,應及時向保險公司報案,并妥善保存醫院的診斷書及有關單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規定:“自愿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露營旅游常常系親密好友之間臨時組織,出現意外亦非參加者及組織者所希望,任何時候生命健康的法益都應當是法律在利益衡量時所優先保護的,如果活動或其中會使用到的道具具有一定危險性,組織者應當充分履行通知、排查、告知、提醒、注意等安全保障義務,盡量回避或者降低活動風險。未能履行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按照過錯承擔賠償責任。
同時,自愿參加自主探險活動的成年人,應自行鑒別、判斷從事活動的風險系數,評估自身身體狀況、裝備水平等與活動的匹配程度,不要盲目從事超出自身體能、技能的活動,以降低風險發生的概率。對于明知自愿參加的活動有一定風險而自甘風險的參加者發生意外后,其他活動參加者將依法免責。
講座后,徐靜庭長還就居民提出的“如何選擇正規、靠譜的旅行社”“導游強制要求購物如何維權”等相關問題答疑解惑。在座居民反響熱烈,紛紛表示此次講座讓他們充分了解到旅游合同中存在的風險點,提高了風險意識,能夠暢享“詩和遠方”,旅游時既能開心,更能安心。
供稿/張慧蓉 于曉
攝影/張慧蓉
編輯/楊晨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