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規劃通則,旅游規劃通則旅游區總體規劃包括哪些內容?
前 言
本標準的附錄 A 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由國家旅游局提出。
本標準由全國旅游標準化技術委員會歸口并解釋。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國家旅游局規劃發展與財務司、清華大學建筑學院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魏小安、張吉林、鄭光中、楊銳、鄧衛、汪黎明、彭德成、潘肖澎、周梅。
引 言
為規范旅游規劃編制工作,提高我國旅游規劃工作總體水平,達到旅游規劃的科學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促進旅游業可持續性發展,特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是編制各級旅游發展規劃及各類旅游區規劃的規范。
本標準的制定,總結了國內并借鑒了國外旅游規劃編制工作的經驗和教訓,在體現中國旅游規劃特色的同時,在技術和方法上努力實現與國際接軌。
旅游規劃通則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旅游規劃(包括旅游發展規劃和旅游區規劃)的編制的原則、程序和內容以及評審的方式,提出了旅游規劃編制人員和評審人員的組成與素質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編制各級旅游發展規劃及各類旅游區規劃。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標準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3095-1996 環境空氣質量標準
GB3096-1993 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GB3838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
GB5749 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9663 旅游業衛生標準
GB9664 文化所衛生標準
GB9665 公共浴室衛生標準
GB9666 理發店、美容店衛生標準
GB9667 游泳場所衛生標準
GB9668 體育館衛生標準
GB9669 圖書館、博物館、美術館、展覽館衛生標準
GB9670 商場(店)、書店衛生標準
GB9671 醫院候診室衛生標準
GB9672 公共交通等候室衛生標準
GB9673 公共交通工具衛生標準
GB12941-1991 景觀娛樂用水水質標準
GB16153 飯館(餐廳)衛生標準
GB/T 18972-2003 旅游資源分類、調查與評價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旅游發展規劃 tourism development plan
旅游發展規劃是根據旅游業的歷史、現狀和市場要素的變化所制定的目標體系,以及為實現目標體系在特定的發展條件下對旅游發展的要素所做的安排。
3.2
旅游區 tourism area
旅游區是以旅游及其相關活動為主要功能或主要功能之一的空間或地域。
3.3
旅游區規劃 tourism area plan
旅游區規劃是指為了保護、開發、利用和經營管理旅游區,使其發揮多種功能和作用而進行的各項旅游要素的統籌部署和具體安排。
3.4
旅游客源市場 tourist source market
旅游者是旅游活動的主體,旅游客源市場是指旅游區內某一特定旅游產品的現實購買者與潛在購買者。
3.5
旅游資源 tourism resources
自然界和人類社 s 會凡能對旅游者產生吸引力,可以為旅游業開發利用,并可產生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環境效益的各種事物和因素,均稱為旅游資源。
3.6
旅游產品 tourism product
旅游資源經過規劃、開發建設形成旅游產品。旅游產品是旅游活動的客體與對象,可分為自然、人文和綜合三大類。
3.7
旅游容量 tourism carrying capacity
旅游容量是指在可持續發展前提下,旅游區在某一時間段內,其自然環境、人工環境和社會經濟環境所能承受的旅游及其相關活動在規模和強度上極限值的最小值。
4 旅游規劃編制的要求
4.1 旅游規劃編制要以國家和地區社會經濟發展戰略為依據,以旅游業發展方針、政策及法規為基礎,與城市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相適應,與其他相關規劃相協調;根據國民經濟形勢,對上述規劃提出改進的要求。
4.2 旅游規劃編制要堅持以旅游市場為導向,以旅游資源為基礎,以旅游產品為主體,經濟、社會和環境效益可持續發展的指導方針。
4.3 旅游規劃編制要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區域協同,強調空間一體化發展,避免近距離不合理重復建設,加強對旅游資源的保護,減少對旅游資源的浪費。
4.4 旅游規劃編制鼓勵采用先進方法和技術。編制過程中應當進行多方案的比較,并征求各有關行政管理部門的意見,尤其是當地居民的意見。
4.5 旅游規劃編制工作所采用的勘察、測量方法與圖件、資料,要符合相關國家標準和技術規范。
4.6 旅游規劃技術指標,應當適應旅游業發展的長遠需要,具有適度超前性.。技術指標參照本標準的附錄 A(資料性附錄)選擇和確立。
4.7 旅游規劃編制人員應有比較廣泛的專業構成,如旅游、經濟、資源、環境、城市規劃、建筑等方面。
5 旅游規劃的編制程序
5.1 任務確定階段
5.1.1 委托方確定編制單位
委托方應根據國家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對旅游規劃設計單位資質認定的有關規定確定旅游規劃編制單位。通常有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直接委托等形式。
公開招標:委托方以招標公告的方式邀請不特定的旅游規劃設計單位投標。
邀請招標:委托方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特定的旅游規劃設計單位投標。
直接委托:委托方直接委托某一特定規劃設計單位進行旅游規劃的編制工作。
5.1.2 制訂項目計劃書并簽訂旅游規劃編制合同
委托方應制訂項目計劃書并與規劃編制單位簽定旅游規劃編制合同。
5.2 前期準備階段
5.2.1 政策法規研究
對國家和本地區旅游及相關政策、法規進行系統研究,全面評估規劃所需要的社會、經濟、文化、環境及政府
行為等方面的影響。
5.2.2 旅游資源調查
對規劃區內旅游資源的類別、品位進行全面調查,編制規劃區內旅游資源分類明細表,繪制旅游資源分析圖,具備條件時可根據需要建立旅游資源數據庫,確定其旅游容量,調查方法可參照《旅游資源分類、調查與評價》(GB/T18972-2003)。
5.2.3 旅游客源市場分析
在對規劃區的旅游者數量和結構、地理和季節性分布、旅游方式、旅游目的、旅游偏好、停留時間、消費水平進行全面調查分析的基礎上,研究并提出規劃區旅游客源市場未來的總量、結構和水平。
5.2.4 對規劃區旅游業發展進行競爭性分析,確立規劃區在交通可進入性、基礎設施、景點現狀、服務設施、廣告宣傳等 各方面的區域比較優勢,綜合分析和評價各種制約因素及機遇。
5.3 規劃編制階段
5.3.1 規劃區主題確定
在前期準備工作的基礎上,確立規劃區旅游主題,包括主要功能、主打產品和主題形象。
5.3.2 確立規劃分期及各分期目標。
5.3.3 提出旅游產品及設施的開發思路和空間布局。
5.3.4 確立重點旅游開發項目,確定投資規模,進行經濟、社會和環境評價。
5.3.5 形成規劃區的旅游發展戰略,提出規劃實施的措施、方案和步驟,包括政策支持、經營管理體制、宣傳促銷、融資方式、教育培訓等。
5.3.6 撰寫規劃文本、說明和附件的草案。
5.4 征求意見階段
規劃草案形成后,原則上應廣泛征求各方意見,并在此基礎上,對規劃草案進行修改、充實和完善。
6 旅游發展規劃
6.1 旅游發展規劃按規劃的范圍和政府管理層次分為全國旅游業發展規劃、區域旅游業發展規劃和地方旅游業發展規劃。地方旅游業發展規劃又可分為省級旅游業發展規劃、地市級旅游業發展規劃和縣級旅游業發展規劃等。
地方各級旅游業發展規劃均依據上一級旅游業發展規劃、并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進行編制。
6.2 旅游發展規劃包括近期發展規劃(3-5 年)、中期發展規劃(5-10 年)或遠期發展規劃(10-20 年)。
6.3 旅游發展規劃的主要任務是明確旅游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地位與作用,提出旅游業發展目標,優化旅游業發展的要素結構與空間布局,安排旅游業發展優先項目,促進旅游業持續、健康、穩定發展。
6.4 旅游發展規劃的主要內容
6.4.1 全面分析規劃區旅游業發展歷史與現狀、優勢與制約因素,及與相關規劃的銜接。
6.4.2 分析規劃區的客源市場需求總量、地域結構、消費結構及其他結構,預測規劃期內客源市場需求總量、地域結構、消費結構及其他結構。
6.4.3 提出規劃區的旅游主題形象和發展戰略。
6.4.4 提出旅游業發展目標及其依據。
6.4.5 明確旅游產品開發的方向、特色與主要內容。
6.4.6 提出旅游發展重點項目,對其空間及時序作出安排。
6.4.7 提出要素結構、空間布局及供給要素的原則和辦法。
6.4.8 按照可持續發展原則,注重保護開發利用的關系,提出合理的措施。
6.4.9 提出規劃實施的保障措施。
6.4.10 對規劃實施的總體投資分析,主要包括旅游設施建設、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旅游市場開發、人力資源開發等方面的投入與產出方面的分析。
6.5 旅游發展規劃成果包括規劃文本、規劃圖表及附件。規劃圖表包括區位分析圖、旅游資源分析圖、旅游客源市場分析圖、旅游業發展目標圖表、旅游產業發展規劃圖等。附件包括規劃說明和基礎資料等。
7 旅游區規劃
7.1 旅游區規劃按規劃層次分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等。
7.2 旅游區總體規劃
7.2.1 旅游區在開發、建設之前,原則上應當編制總體規劃。小型旅游區可直接編制控制性詳細規劃。
7.2.2 旅游區總體規劃的期限一般為 10 至 20 年,同時可根據需要對旅游區的遠景發展作出輪廓性的規劃安排。對于旅游區近期的發展布局和主要建設項目,亦應作出近期規劃,期限一般為 3 至 5 年。
7.2.3 旅游區總體規劃的任務,是分析旅游區客源市場,確定旅游區的主題形象,劃定旅游區的用地范圍及空間布局,安排旅游區基礎設施建設內容,提出開發措施。
7.2.4 旅游區總體規劃內容
7.2.4.1 對旅游區的客源市場的需求總量、地域結構、消費結構等進行全面分析與預測。
7.2.4.2 界定旅游區范圍,進行現狀調查和分析,對旅游資源進行科學評價。
7.2.4.3 確定旅游區的性質和主題形象。
7.2.4.4 確定規劃旅游區的功能分區和土地利用,提出規劃期內的旅游容量。
7.2.4.5 規劃旅游區的對外交通系統的布局和主要交通設施的規模、位置;規劃旅游區內部的其他道路系統的走向、斷面和交叉形式。
7.2.4.6 規劃旅游區的景觀系統和綠地系統的總體布局。
7.2.4.7 規劃旅游區其他基礎設施、服務設施和附屬設施的總體布局。
7.2.4.8 規劃旅游區的防災系統和安全系統的總體布局。
7.2.4.9 研究并確定旅游區資源的保護范圍和保護措施。
7.2.4.10 規劃旅游區的環境衛生系統布局,提出防止和治理污染的措施。
7.2.4.11 提出旅游區近期建設規劃,進行重點項目策劃。
7.2.4.12 提出總體規劃的實施步驟、措施和方法,以及規劃、建設、運營中的管理意見。
7.2.4.13 對旅游區開發建設進行總體投資分析。
7.2.5 旅游區總體規劃的成果要求
7.2.5.1 規劃文本。
7.2.5.2 圖件,包括旅游區區位圖、綜合現狀圖、旅游市場分析圖、旅游資源評價圖、總體規劃圖、道路交通規劃圖、功能分區圖等其他專業規劃圖、近期建設規劃圖等。
7.2.5.3 附件,包括規劃說明和其他基礎資料等。
7.2.5.4 圖紙比例,可根據功能需要與可能確定。
7.3 旅游區控制性詳細規劃
7.3.1 在旅游區總體規劃的指導下,為了近期建設的需要,可編制旅游區控制性詳細規劃。
7.3.2 旅游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任務是,以總體規劃為依據,詳細規定區內建設用地的各項控制指標和其它規劃管理要求,為區內一切開發建設活動提供指導。
7.3.3 旅游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主要內容:
7.3.3.1 詳細劃定所規劃范圍內各類不同性質用地的界線。規定各類用地內適建、不適建或者有條件地允許建設的建筑類型。
7.3.3.2 規劃分地塊,規定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積率、綠地率等控制指標,并根據各類用地的性質增加其它必要的控制指標。
7.3.3.3 規定交通出入口方位、停車泊位、建筑后退紅線、建筑間距等要求。
7.3.3.4 提出對各地塊的建筑體量、尺度、色彩、風格等要求。
7.3.3.5 確定各級道路的紅線位置、控制點座標和標高。
7.3.4 旅游區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成果要求:
7.3.4.1 規劃文本。
7.3.4.2 圖件,包括旅游區綜合現狀圖,各地塊的控制性詳細規劃圖,各項工程管線規劃圖等。
7.3.4.3 附件,包括規劃說明及基礎資料。
7.3.4.4 圖紙比例一般為 1/1000/~1/2000。
7.4 旅游區修建性詳細規劃
7.4.1 對于旅游區當前要建設的地段,應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
7.4.2 旅游區修建性詳細規劃的任務是,在總體規劃或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基礎上,進一步深化和細化,用以指導各項建筑和工程設施的設計和施工。
7.4.3 旅游區修建性詳細規劃的主要內容:
7.4.3.1 綜合現狀與建設條件分析。
7.4.3.2 用地布局。
7.4.3.3 景觀系統規劃設計。
7.4.3.4 道路交通系統規劃設計。
7.4.3.5 綠地系統規劃設計。
7.4.3.6 旅游服務設施及附屬設施系統規劃設計。
7.4.3.7 工程管線系統規劃設計。
7.4.3.8 豎向規劃設計。
7.4.3.9 環境保護和環境衛生系統規劃設計。
7.4.4 旅游區修建性詳細規劃的成果要求:
7.4.4.1 規劃設計說明書。
7.4.4.2 圖件,包括綜合現狀圖、修建性詳細規劃總圖、道路及綠地系統規劃設計圖、工程管網綜合規劃設計圖、豎向規劃設計圖、鳥瞰或透視等效果圖等。圖紙比例一般為 1/500~1/2000。
7.5 旅游區可根據實際需要,編制項目開發規劃、旅游線路規劃和旅游地建設規劃、旅游營銷規劃、旅游區保護規劃等功能性專項規劃。
8 旅游規劃的評審、報批與修編
8.1 旅游規劃的評審
8.1.1 評審方式
8.1.1.1 旅游規劃文本、圖件及附件的草案完成后,由規劃委托方提出申請,上一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評審。
8.1.1.2 旅游規劃的評審采用會議審查方式。規劃成果應在會議召開五日前送達評審人員審閱。
8.1.1.3 旅游規劃的評審,需經全體評審人員討論、表決,并有四分之三以上評審人員同意,方為通過。評審意見應形成文字性結論,并經評審小組全體成員簽字,評定意見方為有效。
8.1.2 規劃評審人員的組成
8.1.2.1 旅游發展規劃的評審人員由規劃委托方與上一級旅游行政主管部門商定;旅游區規劃的評審人員由規劃委托方商當地旅游行政主管部門確定。旅游規劃評審組由 7 人以上組成。其中行政管理部門代表不超過 1/3,本地專家不少于 1/3。規劃評審小組設組長 1 人,根據需要可設副組長 1~2 人。組長、副組長人選由委托方與規劃評審小組協商產生。
8.1.2.2 旅游規劃評審人員應由經濟分析專家、市場開發專家、旅游資源專家、環境保護專家、城市規劃專家、工
程建筑專家、旅游規劃管理官員、相關部門管理官員等組成。
8.1.3 規劃評審重點
旅游規劃評審應圍繞規劃的目標、定位、內容、結構和深度等方面進行重點審議,包括:①旅游產業定位和形象定位的科學性、準確性和客觀性;②規劃目標體系的科學性、前瞻性和可行性;③旅游產業開發、項目策劃的可行性和創新性;④旅游產業要素結構與空間布局的科學性、可行性;⑤旅游設施、交通線路空間布局的科學合理性;
⑥旅游開發項目投資的經濟合理性;⑦規劃項目對環境影響評價的客觀可靠性;⑧各項技術指標的合理性;⑨規劃文本、附件和圖件的規范性;⑩規劃實施的操作性和充分性。
8.2 規劃的報批
旅游規劃文本、圖件及附件,經規劃評審會議討論通過并根據評審意見修改后,由委托方按有關規定程序報批實施。
8.3 規劃的修編
在規劃執行過程中,要根據市場環境等各個方面的變化對規劃進行進一步的修訂和完善。
附錄 A
(資料性附錄)
旅游規劃指標選取指南
A.1 旅游容量測算
旅游容量為空間容量、設施容量、生態容量和社會心理容量四類。對于一個旅游區來說,日空間容量與日設施容量的測算是最基本的要求。
A.1.1 日空間容量
日空間容量的測算是在給出各個空間使用密度的情況下,把游客的日周轉率考慮進去,即可估算出不同空間的日空間容量。
例如:假設某游覽空間面積為 Xi 平米,在不影響游覽質量的情況下,平均每位游客占用面積為 Yi 平米/人,日周轉率為 Zi。則該游覽日空間日容量為:
Ci=Xi×Zi/Yi(人)
旅游區日空間總容量等于各分區日空間容量之和,即:
C=∑Ci=∑Xi×Zi/Yi
A.1.2 日設施容量
日設施容量的計算方法與日空間容量的計算方法基本類似。
例如:假設一個影劇院的座位數為 Xi,日周轉率為 Yi,則日設施容量為
Ci=Xi×Yi
旅游區日設施總容量為:
C=∑Ci=∑Xi×Yi
其中旅游接待設施,如賓館、休療養院的日間系數建議為 0.4。
A.1.3 生態環境容量
A.1.3.1 生態環境容量的測算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但起碼要考慮到如下因素:
a)土壤密度、土壤組成、土壤溫度、土壤沖蝕與徑流。
b)植被:植被覆蓋率、植被組成、植被年齡結構、稀有植物的滅絕、植被的機械性損傷。
c)水:水中病原體的數目與種類、水中的養分及水生植物的生長情況、污染物。
d)野生動物:棲息地、種群組成、種群改變、旅游活動對種群活動的影響。
d)空氣。
A.1.3.2 生態環境容量的研究,常采用以下三種方法:
a)既成事實分析(After-the-Fact Analysis):在旅游行動與環境影響已達平衡的系統,選擇游客量壓力不同調查其容量,所得數據用于測算相似地區環境容量。
b)模擬實驗(Simulation Experiment):使用人工控制的破壞強度,觀察其影響程度。根據實驗結果測算相似地區環境容量。
c)長期監測(Monitoring of Change through Time):從旅游活動開始階段作長期調查,分析使用強度逐年增加
所引起的改變。或在游客壓力突增時,隨時作短期調查。所得數據用于測算相似地區的環境容量。
A.1.4 社會心理容量
社會心理容量的主要影響因素是擁擠度。對于它的測算也是一個比較復雜的問題。目前主要有兩個模型可以利用:一是滿意模型(Hyporhetical Density),二是擁擠認識模型(Perceived Crowding Models)。
A.1.5 旅游容量的確定
一般對一個旅游區來說,最基本的要求是對空間容量和設施容量進行測算,對生態環境容量和社會環境容量進行分析。有條件的話,也應對后兩個環境容量進行測算。如果上述四個容量都有測算值的話,那么一個旅游區的環境容量取決于以下三者的最小值:
1. 生態環境容量;
2. 社會心理容量;
3. 空間容量與設施容量之和。
A.2 旅游服務設施規劃
旅游服務設施的配置可依照以下原則:
a)經濟上可行。配套設施的選擇不僅符合投資能力,要力爭有較好的經濟效益,同時還要考慮它的日常維護費用和淘汰速度,力求經濟實惠。
b)要與旅游區性質和功能相一致。不能設置與旅游區性質和規劃原則相違背的設施,必須按照規劃確定的功能與規模來進行。設施的配套滿足使用要求,既不能配套不周全,造成旅游區在使用上的不便,也不能盲目配套造成浪費。
c)要有一定的彈性。波動是旅游市場的顯著特征,設施配套應考慮這一情況,使之有一定的靈活適應力。
A.2.1 商業、飲食業設施
旅游區內商業、飲食業服務設施的建筑面積,建議采用在區內接待總床位數的基礎上,按 0.4~0.6 平米/床的指標作估算,詳見表一。
表 A.1 商業、飲食業設施的分項配置指標
類別 1 千床 2 千床 4 千床 7 千床 12 千床 20 千床
百貨、食品類 1 2 4 7 10 20
綜合類 a 2 3 5 8 12 20
器材類 b 2 5 10 20 35 50
服務類 c 1 2 4 7 12 30
旅游咨詢及車輛出租站 P 1 1~2 2 2~3
銀行 1 1 2 2
房地產所 1 2 2~3 3
總計 6 12 26 47 75 123
注 1:假設旅館最低出租率均為 50%。 注 2:P 表示可以設置。
a 包括:藥品、書報、、花木、工藝品、禮品。
b 包括:體育物品、攝像用品、本地產品、家俱及時裝。
c 包括:飲食、理發、洗衣、加油、汽車修理、室內
旅游區內單個商店的面積平均在 90~130 平方米為宜。但有些商店可以組織在一起,由一個中心來管理,不同類型的商店可以混雜地組織起來創造有趣和多樣的公共購物環境。
A.2.2 文娛設施
文娛性建筑的總建筑面積,建議按 0.1~0.2 平方米/床的指標作估算。文娛設施的項目除了表二所列外,還可根據旅游區的具體情況設置植物園、展覽及游樂性建筑、動物園等。
表 A.2 文娛設施的分項配置指標
類別 1 千床 2 千床 4 千床 7 千床 12 千床 20 千床
電影院 300-600 座 1 1 1 2
多功能廳 200-1000 平米 1 1
露天影劇場 500 平米 1 1 1 1 1
圖書閱覽 150-500 平米 P P 1 1
青年中心 P 1 1 1
夜總會、舞廳 150-200 平 米 1 月 2 日 2 月 3 日 3 月 4 日
注 1:若旅游區有擴大可能,則可以設置。
注 2:P 表示可以設置
A.2.3 體育設施
戶外體育活動場地的總面積可按 5~8 平米/床的指標進行估算,而游樂性建筑的面積可按 0.2 平米/床的指標進行估算。旅游區體育活動內容除了表三所列之外,還可根據本身的條件組織其它活動,如登山、野外考察、海底欣賞、沖浪等等。
表 A.3 體育設施的分項配置指標
規模 1 千床 2 千床 4 千床 7 千床 12 千床 20 千床
活動場 2000 平米 1 2 4 6 10 16
籃、排球場 800 平米 1 1 2 4
網球場 P 1~4 2~8 4~10 6~12 8~20
室內網球(25×40 米 2) 1
體育廳 250~1000 平米 P P 1 1 1
室內游泳池 500~2500 平米 1 1 1 1 1~2
跑馬中心 P 1 1 1
馬數 10 15 25
小型高爾夫球場 5000 平米 p p 1 2 3
注:P 表示可以設置
A.2.4 管理與醫療等設施
旅游區內管理、醫療等設施的總的建筑主面積可按 0.2 平米/床的指標進行估算。
表 A.4 管理、醫療等設施的分項配置指標
類別 1 千床 2 千床 4 千床 7 千床 12 千床 20 千床
行政管理中心 P
旅游咨詢服務 P
郵電所 P
消防隊 P
派出所(季節性) P P
維修站
醫療診所(平米) P 100 200 400 1000 2000
托幼服務 P
托兒所(平米) P 100 150 250 400 500
內科醫務人員(人) 1 1~2 2~6 2~10
牙科醫生(人) P P 1 1
按摩醫師(人) P 1 1 1
藥劑師(人) P 1 1 1~2 2~3
其它醫務人員(人) 1 2 3 5 5 注 1:維修站包括道路、庭園、廢物處理、掃雪等。
注 2:P 表示可以考慮設置。
A.2.5 旅館面積指標
建議按照表 A.5 執行。
表 A.5 旅館面積指標
類別 五星 四星 三星 二星
客房部分 46 41 39 34
公共部分 4 4 3 2
飲食部分 11 10 9 7
行政服務 9 9 8 6
工程機房 9 8 7 4 其 他 2 1 0 0
備用面積 5 5 4 1 總 面 積 86 76~80 68~72 54~56
A.2.6 旅游公寓面積指標
建議按照表 A.6 執行。
表 A.6 旅游公寓面積指標
設施及面積
兩用臥室 一間臥室 二間臥室 三間臥室
最小 一般 最小 一般 最小 一般 最小 一般
床數 2~3 3~4 5~6 7~8
起居室凈面積 m2 14 20 14 20 16 24 18 30
廚房凈面積 m2 2 2 2 3 4 5 5 6
衛生間凈面積 m2 3 4 3 5 4 7 5 6 臥 室凈面積 m2
8 9 8 10 8 10
8 9 8 9 7 8
過道與櫥柜凈面積 m2 2 4 5 8 8 11 12 15
總凈面積 m2 21 30 32 45 48 66 63 84
總毛面積 m2 27 39 41 58 62 86 82 112
A3 環境質量
A.3.1 旅游區按其不同產品類型可劃分為:
觀光產品型:包括自然景觀(如名山大川),人文景觀(如名勝古跡、城市娛樂等)。
度假產品型:包括森林型、山地型、草原型、溫泉型、滑雪型、海濱型、河湖型度假產品等。
專項產品型:包括體育、探險、游船、科學考察等旅游產品。
上述類型產品可能單獨出現,也可能相互交叉出現在同一旅游區內。
A.3.2 旅游區根據不同的產品類型及旅游容量采用不同環境質量標準,對跨兩種或兩種以上產品類型的旅游區,應
采用較高的環境質量標準。
A.3.3 人文景觀型旅游區的規劃設計應當以達到以下環境質量標準為目標:
a)綠地率不少于 30%;
b)大氣環境達到 GB3095-1996 一級標準;
c)人體直接接觸的娛樂水體達到 GB12941-1991A 類標準,與人體非直接接觸的景觀娛樂水體達到 GB12941-1991B
類標準,生活飲用水水質達到 GB5749 的要求,其他水體達到 GB3838;
d)環境噪聲達到 GB3096 的要求。
e)公共場所衛生達到 GB9663-9673 和 GB16153 的要求。
A.3.4 自然景觀型旅游區和度假型旅游區的規劃設計應當以達到以下環境質量標準為目標:
a)除滑雪、海濱和河湖型旅游區外,其他旅游區綠地面積不少于 50%;
b)大氣環境達到 GB3095-1996 一級標準;
c)人體 直 接接 觸 的娛 樂水 體 達到 GB-12941-1991A 類標 準 ,與 人 體非 直 接接 觸 的景 觀 娛樂 水 體達 到
GB12941-1991B 類標準,生活用水水質達到 GB5749 的要求,其他水體達到 GB3838 的要求;
d)環境噪聲達到 GB3096-1993O 類標準;
e)公共場所衛生達到 GB9663-9673 和 GB16153 的要求。
A.3.5 專項旅游產品應按照專項產品環境質量保護的特殊要求進行規劃設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