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過世房產如何過戶,老人過世房產如何過戶給個人
在前述兩篇文章中,向大家介紹了一些關于家庭財產繼承的話題:
在《》中,提示繼承人:要想得到老人留下來的財產,不僅要守“法”,更要尊“德”,否則即便作為繼承人,結果很可能一分錢得不著。
在《》中,講解了為什么必須辦理繼承、為什么子女不能直接得到父母一輩子攢下來的財產。當然,過程是曲折的,麻煩還是有的。
回歸實際:當父母去世之后,遺留下來的房產,應當如何辦理繼承過戶手續?
辦理房產繼承過戶手續,分為三個步驟,有四種方法:
1.確定繼承人。
確定繼承人,主要有兩種方式:一種是遺囑指定,一種是按照法定順序。
- 如果父母生前留有合法、有效的遺囑,按照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確定。
- 如果沒有留有合法有效遺囑,就要按照法定繼承來。
法定繼承中,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了去世人的配偶、子女、父母。
在第一順序繼承人不存在的情況下,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包括去世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下面通過兩個例子,介紹一下“法定順序繼承人”如何確定:
示例1:簡單家庭結構。
爺爺奶奶、姥姥姥爺均已過世。父母只有一個獨生女兒。
父親先去世,按照法定繼承人順序,他的繼承人包括母親、女兒。
母親去世之后,她的繼承人只有自己的女兒。
所以,最終女兒繼承了自己父母全部房產。
示例2:復雜家庭結構。
父親有兩個弟弟,母親有一個姐姐。父母有兩個女兒。
父親先去世,去世的時候爺爺奶奶健在;母親后去世,去世的時候姥爺已經過世,姥姥還健在。
父親去世之后,法定繼承人包括了爺爺、奶奶、母親、兩個女兒,合計五個人。隨后爺爺奶奶先后過世,爺爺奶奶繼承父親的份額,分別由父親、父親的兩個弟弟三人繼承,其中父親的份額由兩個女兒代位繼承。所以,父親的遺產就有了五個繼承人:母親、兩個女兒、兩個兄弟。
隨后母親去世。母親去世之后,份額由姥姥、兩個女兒繼承。姥姥去世之后,繼承母親的份額由母親和大姨繼承,其中,母親份額部分由兩個女兒繼承。所以,母親的遺產份額變成了兩個女兒、大姨三個人繼承。
最終的結果就是:父母的財產,分別由兩個叔叔、大姨、兩個女兒合計五個人繼承。
通過上面兩個例子可以看出:每一個人去世之后,繼承人都要單獨確定。而且按照我國《繼承法》規定的法定繼承人順序和范圍,并不能保證父母的財產,一定全部由自己的子女繼承。
2.確定繼承份額。
這里細分為兩個步驟:
(1)遺產份額的總額。
這是指對于去世人生前個人合法財產的界定問題。
多數家庭普遍會面臨的情況是:父母的房產,大概率屬于父母共同財產。因此,去世人一般在房產中占有的份額是整個房產的一半兒,跟登記的產權人姓名關系不大。除非:
- 房產完全是個人財產購買、且登記為個人姓名。
- 房產是個人接受贈與或者繼承所得。
- 父母有財產分割協議、明確房產僅為一方個人的。
(2)繼承人的繼承份額。
繼承人繼承份額的基本原則是:
合法、有效遺囑,指定的繼承人可以繼承訂立人全部遺產份額,無論其他繼承人是否有爭議。
法定繼承情況下,原則上,所有繼承人平分去世人的遺產份額。當然,可以主動、自愿選擇放棄,但是不能轉讓繼承權。
確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如果涉及到多位繼承人的情況下,關鍵是要靠相互之間的溝通——即便父母生前留有遺囑,也要知曉其他繼承人。
特別提示一下:遺囑繼承的爭議,多數集中在質疑遺囑有效性上。所以,確保遺囑的有效性,非常重要。
協商無非是兩個結果:一個是所有繼承人都同意,沒有爭議;一個是有部分繼承人不同意、產生爭議。
這兩種情況,會涉及到不同的繼承辦理方法。
1.無爭議情況下的繼承手續辦理。
1991年的時候,《關于房產登記管理中加強公證的聯合通知》中明確了:辦理繼承必須要公證;隨后在2016年,將此通知廢止,明確繼承不必須經過公證。
所以,當繼承人對于房產繼承沒有爭議的情況下:
先去房產所在地的不動產登記中心咨詢一下,如果可以直接辦理房產繼承過戶,相對而言,是最“省事”和省錢的做法,結果就是直接拿到房產證。這是辦理的第一種方法。
如果不能直接辦理,就還需要走公證繼承的方法。這是辦理繼承的第二種方式,結果是拿到《繼承權公證書》。
提示一下:繼承權公證,目前仍然屬于無爭議繼承辦理的“主流”狀態。
可能有些朋友要問:都取消公證了,為什么還不能直接辦理、必須要走公證繼承的手續?這里有兩方面的原因:
- 2016年廢止強制公證之后,在具體實踐中,并非所有地區都出臺具體實施細則,所以,依然存在辦理的“慣性”。
- 配套制度、機制還沒有完全跟上。例如,不動產登記中心并不知道到是不是還有其他繼承人、并不能判斷遺囑的真實有效性,等等。
這兩種辦理方式,存在兩個共同特征:
(1)所有材料必須準備齊全:
- 房產證明。主要就是房產證。
- 身份證明。攜帶所有在世繼承人的身份證。
- 親屬關系證明。要證明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屬關系、婚姻關系。
- 死亡證明。所有被繼承人、繼承人中去世人的死亡證明。
(2)所有繼承人到場:
- 無論是直接辦理、還是辦理繼承權公證,無論有無遺囑,都需要所有繼承人到場(第一順序存在的情況下,不需要第二順序繼承人)。
- 如果因為客觀原因無法到場的,需要授權委托,由委托人到場。委托書最好公證,無法公證的,雙方簽字畫押也可以。
現場辦理過程中,有主動自愿放棄的,放棄繼承權與繼承權同時辦理。
2.有爭議情況下的繼承手續辦理。
如果多位繼承人之間無法協商一致,就會產生爭議。
根據爭議的“大小”,有兩種處理方式:對于還有“可商討余地”的爭議,可以采取“人民調解”的方式,這是第三種手段。確實鬧到不可開交的地步,就只能走訴訟一條路。
這兩種方式下,產生的結果、辦理的流程不同。
(1)人民調解。
人民調解這種方式,需要尋求房產當地或者當事人戶籍所在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的支持和幫助。如果能夠調解成功,調解委員會出具調解協議書,并由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這樣的調解協議書具有民事合同性質,也就相當于平時咱們老百姓間自己簽署的合同。
接下來的步驟非常重要:雙方當事人必須在調解協議生效的三十天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確認,法院會對調解協議的形式和內容進行審查,只要符合法律規定,就會出具《民事裁定書》,這樣就可以與法院的判決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
(2)訴訟。
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就只有打官司一條路可走。
向當地法院申請關于房產繼承糾紛的立案,立案成功后,進入到訴訟程序,根據法院的條件要求、時間計劃,步入官司。
雖然這是多數家庭都不愿意看到的一種結果,但是一旦爭議無法解決,也只能借助這種手段。當然,結果也是必然的:親情不再,關系破裂,反目成仇。
打官司的結果,是由法院出具《法院判決書》。
步驟三:辦理過戶手續。
不動產登記中心一般認的就是上述三類證明之一:繼承權公證書、民事裁定書、或者法院判決書。
繼承人拿著這個材料,即可辦理房產的過戶手續。這個過程比較簡單,不需展開說明。但是,有些地區的不動產登記中心,為“保險”起見,會要求上述機構出具其他證明(例如,出人、出其他書面證明),目的是為了確認:上述證明是“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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