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辦房產證—無法辦房產證能起訴嗎
不能辦理房產證的18種情況
1、開發企業已經破產或被取消資質,無法繼續辦理樓盤的大確權;
2、開發商沒有取得土地使用證或沒有繳齊土地出讓金;
3、開發商將土地或房屋抵押給銀行或建筑隊等,債務尚未清償完畢;
4、開發商沒有完成竣工備案工作;
5、開發企業將房屋重復銷售(未經合同備案),導致無法辦理房產證;
6、樓盤被法院查封;
7、開發商沒有取得建筑面積實測數據;
8、商品房出現面積誤差,在一定范圍內的超面積需按規定補繳或退回購房差額,在面積誤差未解決的情況下,將導致無法辦理產權登記;
9、開發商沒有按整體規劃建設小區配套設施,或未移交小區配套用房,無法通過綜合驗收;
10、開發商不及時辦理"大確權";
11、開發商不配合提供辦理"小房產證"的相關資料;
12、開發商與小業主存在糾紛,扣著本該發給小業主的房地產證不發;
13、房屋契稅尚未繳納;
14、公共維修基金尚未交付;
15、提交辦理房產證的文件不合格;
16、個別購房者購房入住后進行違章搭建,致使規劃部門不予核發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17、房產證辦理部門無正當理由拖延辦理或不予辦理;
18、代辦產權的單位或人員(律師、代理公司)違規操作。
造成這些情況產生的原因有四種:
第一種是由開發商造成的,這是主要原因,也是實踐中出現問題最多的一種,如上面所列的第1-12種。
第二種是由購房者本身造成的,如上面所列的第12一16種。
第三種是由于房產證辦理部門造成的,如上面所列的第17種。
第四種是由代辦人員造成的,如上面所列的第18種。
房產證不能辦理該怎么辦
首先,辦理房產證義務的履行期限,應遵從當事人的約定。其次,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按房屋是否屬于商品房進行分類處理:
(一)如果房屋屬于商品房辦理房產證義務的履行期限應當按照國務院《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來確定。預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現售商品房的購買人應當自銷售合同簽訂之日起90日內,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解釋》第十八條第一款也作出了與上條規定內容相一致的規定:“由于出賣人的原因,買受人在下列期限屆滿未能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除當事人有特殊約定外,出賣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1、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2、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 日;3、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的物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訂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沒有約定違約金或者損失數額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購房款總額,參照中國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貸款利息的標準計算。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的期限屆滿后超過一年,由于出賣人的原因,導致買受人無法辦理房屋所有權登記,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二)如果房產不是商品房按照《合同法》的規定,明確買受人與出賣人的權利義務。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辦理房產證的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依照《合同法》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出賣人可以隨時履行,買受人也可以隨時要求履行。但應當給對方必要的準備時間。
出賣人辦理房產證的義務的履行,重點在于考察其開始去登記機關申請房屋產權過戶登記這一行為。當然,申請房屋產權過戶登記僅僅是出賣人履行辦理房產證行為的開始而非結果,完成辦理房產證即過戶登記的完成方是合同的目的。如果由于出賣人原因在合理期間內不能完成產權過戶登記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