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無中介-買房無中介
沒有購房資格仍想購房,中介承諾可幫忙搞定。當事人聽信后,在沒有購房資格的情況下仍付款,結果中介找的“內部人員”涉嫌合同詐騙被逮捕。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二審判決,中介返還購房款26.8萬元。因購房者對委托事務不能辦成存在一定過錯,法院對賠償購房款利息損失的訴請不予支持。
支付購房資格費、購房誠意金等26.8萬元
尹先生在外地工作,一直想在當地安居。他看中了某樓盤房屋,甚為心動,但因無購房資格,又不愿放棄心儀房屋,便托人介紹聯系到某房地產公司中介人員劉某。劉某自稱認識開發商內部人員,可以幫助尹先生搞定購房資格并購買該樓盤房屋。
尹先生遂委托劉某購房,雙方約定尹先生成功購房后,向劉某支付房屋成交價格的2%作為服務費。后尹先生先后向劉某轉賬支付購房資格費、購房誠意金等費用26.8萬元。在未告知尹先生的情況下,劉某將該筆款項轉給自稱系開發商內部人員的羅某,委托其辦理購房事宜。
后羅某因涉嫌合同詐騙被逮捕。至此,尹先生未能購房成功,遂要求劉某償還相關款項。劉某辯稱其接受尹先生的委托購買案涉房產,出于尹先生的利益,又將代理權轉委托給案外人羅某,相應款項也轉給了羅某,其本人未從中獲益,不應承擔還款責任。雙方協商無果,尹先生訴至法院,要求劉某返還購房款項26.8萬元及利息。
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劉某向尹先生返還購房款項26.8萬元,駁回尹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廣州中院劉賢君表示,本案中,尹先生委托劉某為其購買案涉房屋,該房屋并非劉某所有或者接受授權進行處分,因此,尹先生與劉某之間形成委托合同關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委托人有法定隨時解除委托合同的權利,尹先生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委托合同關系,符合法律規定,予以支持。
劉某稱其將委托事務轉委托給案外人羅某辦理,但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該轉委托是經尹先生同意或者追認。因此,羅某的行為應當由劉某承擔責任。劉某沒有為尹先生取得購房資格,也沒有為尹先生購得案涉房屋,應當將收取的26.8萬元款項退回給尹先生。
而尹先生明知自己不具備當地購房資格,仍委托劉某購買案涉房屋,違反了當地限購政策,對委托事務不能辦成存在一定過錯,故法院對尹先生主張賠償購房款利息損失的訴請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購買房屋前應仔細了解房屋性質、開發商資質、出賣人對房屋是否有處分權、自身是否具備購房資格等信息,不能為了購房而行違法違規之事,否則可能得不償失。中介人員也應恪守職業道德,合法合規為客戶提供服務,如為“拉單”而試圖突破法律法規底線,不但不能如愿,還可能“賠了夫人又折兵”。
文/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魏麗娜 通訊員 劉賢君、眭翹
圖/廣州日報·新花城記者:莫偉濃
廣州日報·新花城編輯:李鳳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