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房產所有證(1953年的地契賣三十萬)
2024-08-18 15:55:51
1950年6月28日,中央人民政府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依據此法,為了保障農民已取得土地房產所有權,對土地改革結束地區,急須頒發土地房產所有證,以確定地權房權。
土地改革完成后,由人民政府發給土地所有證,并承認一切土地所有者自由經營、買賣及出租其土地的權利。
確權發證工作是結束土改最后的一個重要步驟。
在1953年之前土地權真正屬于農民,可以轉租、買賣。而后實行社會主義改造,中國由新民主主義過渡到社會主義。由土地私有過渡到互助組、合作社,繼而到58年的人民公社。
互助組是社會主義的萌芽、合作社是社會主義的初級階段、人民公社就是社會主義的形成。社會主義土地所有權隸屬于集體所有,直至今天農村土地屬于村集體所有,農民對土地只有使用權而不具有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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