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房產繼承、天津房產繼承費用
日前,市規劃資源局關于印發《天津市國有劃撥土地上房屋轉讓繳納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國有劃撥土地上房屋通過買賣、贈與、繼承等進行轉讓的,要按照實際成交或評估價值的1%繳納土地出讓金。《辦法》自2020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該《辦法》明確——
國有劃撥土地上住宅房屋因買賣發生轉讓的,應當按照實際成交金額的1%繳納土地出讓金;因贈與、繼承、析產等發生轉讓的,應當按照評估價值的1%繳納土地出讓金。
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首次轉讓的,暫不繳納土地出讓金。
天津市國有劃撥土地上房屋轉讓繳納土地出讓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國有劃撥土地上房屋轉讓土地出讓金收繳工作,根據《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天津市城鎮私房交易繳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辦法》(津政發〔1998〕45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有劃撥土地上房屋包括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
第三條 國有劃撥土地上住宅房屋是指在國有劃撥土地上建成的平房和單元式樓房(以下簡稱“住宅房屋”)。不包括在國有劃撥土地上建成的別墅式、獨幢式住宅房屋。
國有劃撥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是指在國有劃撥土地上建成的除住宅房屋以外的房屋(以下簡稱“非住宅房屋”)。
第四條 住宅房屋因買賣發生轉讓的,受讓人應當按照實際成交金額的1%繳納土地出讓金,每交易一次,繳納一次土地出讓金。
住宅房屋因贈與、繼承、析產等發生轉讓的,應當按照評估價值的1%繳納土地出讓金。
住宅房屋因交換發生轉讓的,轉讓雙方應當按照評估價值的1%分別繳納土地出讓金。
各不動產登記經辦機構在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時,代為收取土地出讓金。
第五條 定向安置經濟適用住房首次轉讓的,暫不繳納土地出讓金,再次轉讓的按照本辦法第四條的規定辦理。
第六條 住宅房屋轉讓,涉及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在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時,《不動產權證書》“權利性質”欄中土地部分對應內容記載為“出讓”,“使用期限”欄按首次繳納土地出讓金時點起計算70年,并記載“自X年X月X日至X年X月X日”,“附記”欄注記“私房補交土地出讓金”;再次轉讓的,上述記載內容不變。
第七條 別墅式、獨幢式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因買賣、贈與、繼承、析產等發生轉讓的,申請人應當向房屋所在區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后,再向各不動產登記經辦機構申請辦理不動產登記手續。
在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時,應當根據評估結果確定出讓底價,出讓底價不得低于市場價格的30%。
利用地下空間建設的項目,涉及繳納土地出讓金的,土地出讓金按地上市場價格的15%繳納。
第八條 房屋權利人未取得土地權屬證書,需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的,區規劃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登記簿查詢結果和房屋買賣協議為申請人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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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天津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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