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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2 13:02:28
開發商一房二賣 法院判決返還購房款并賠償
開發商一房二賣導致購房者無法取得商品房,需承擔違約責任。近日,江西省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商品房銷售合同糾紛,最終判決開發商返還購房者房款、費用108165元,并支付賠款款50000元。
2020年8月,林某向萍鄉某房產銷售公司認購其開發的某小區商品房一套,并支付了購房款91644元、費用16521元。后林某在房管部門查詢得知,房產銷售公司早已將該房屋出售給了他人并辦理了備案,故訴至法院要求房產銷售公司返還購房款、費用合計108165元,并按已付購房款金額雙倍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房產銷售公司在將房屋賣給原告林某之前就已出售給了他人并辦理了備案登記,造成了事實上的一房兩賣,本案事實發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應適用當時的法律、司法解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并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被告房產銷售公司應返還原告林某購房款、費用合計108165元。至于原告林某要求被告房產銷售公司按已付購房款雙倍賠償的訴請,法院酌情認定賠償金額為50000元。
來源:萍鄉市湘東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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