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買賣合同公證_房產買賣合同公證的法律效力
房屋買賣是常見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我國家庭對房屋的重視是比較重的,特別是對于一些子女結婚的剛需家庭,買房是頭等的大事之一,那么房屋買賣進行司法公正有沒有效力?
下面由張紅斌律師進行詳細解答:
一、房屋買賣進行司法公正有效嗎
房屋買賣進行公證,公證機構出具公證書后,房屋買賣行為具有法律效力。但房屋所有權以登記為準的,只辦理房屋買賣合同公證,未辦理產權變更登記的,對房屋產權未產生效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三十條 公證機構經審查,認為申請提供的證明材料真實、合法、充分,申請公證的事項真實、合法的,應當自受理公證申請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當事人出具公證書。但是,因不可抗力、補充證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實有關情況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期限內。
第三十六條 經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該項公證的除外。
二、二手房買賣合同需要第三方見證才有效嗎
訂立二手房買賣合同時,其實不需要第三方的見證,但為保證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可以先確定轉讓人是否有出賣房屋的實體權利。
并且,具體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判斷:
1、房屋的所有權人出賣房屋的:確定出賣人是否與房屋產權證或者其他房屋合法來源證明文件上的名稱一致,必要時可以直接到房屋管理部門查詢。
2、委托或代理出賣的:注意審查房屋所有權人是否與轉讓房屋產權證上的名稱一致,是否經所有權人同意或授權,是否有所有權人同意或授權出賣的書面證明材料。
3、共有房屋出賣的:注意審查是否經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賣的書面證明材料。
接著,買受人還要審查二手房的實際狀態,具體如下:
1、審查轉讓的房屋是否違反規劃、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工程未經竣工驗收、未能辦理合法的銷售手續等原因不能辦理房屋合法產權的房屋;
2、審查轉讓的房屋是否屬于經濟適用房;
3、審查轉讓的房屋是否被依法查封;
4、城鎮居民不得購買農民的住宅。
房屋買賣公證出具公證書后,只是對房屋買賣行為的合法性進行了證明。但房屋的所有權是以登記為準的,所以辦理公證后,仍然需要辦理產權過戶登記后,買受人才能取得房屋所有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