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房產交易中心—佛山房產交易中心咨詢問題電話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登記信息中心,各區住房城鄉建設和水利局,市房地產業協會,各相關商業銀行,各房地產經紀機構:
為進一步提升存量房交易監管服務水平,提高存量房交易便利度和安全性,防范存量房交易資金風險,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市場監管總局關于規范房地產經紀服務的意見》(建房規〔2023〕2號)、《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廣東省市場監督管理局關于規范房地產經紀服務的實施意見》(粵建房函〔2023〕680號)有關要求,我局對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系統工作流程進行了優化升級,并開通手機端線上辦理業務功能。系統有關優化內容通知如下:
一、系統開通存量房交易資金默認監管模式
(一)存量房交易相關業務通過佛山市存量房網簽備案及交易資金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佛山智慧房產”微信公眾號全面實現線上辦理。為防范交易資金風險,簡化存量房交易流程,監管系統將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業務作為存量房交易的必要環節,實施系統默認監管模式。
(二)佛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登記信息中心作為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賬戶主體,在符合條件的監管銀行分別開設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賬戶。交易當事人可從監管系統中選取佛山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登記信息中心對應開設的賬戶作為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賬戶。
(三)買賣雙方自行交易存量房的,交易當事人提出明確要求取消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的,可按監管系統或微信公眾號提示流程申請辦理存量房交易資金取消監管業務。
(四)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業務不收取存量房買賣雙方任何費用。監管資金及利息將按照分配原則和交易結果由監管銀行即時劃轉,原則上不超過1個工作日。
二、交易資金監管業務辦理流程指引
(一)網簽存量房買賣合同
買賣雙方登錄“佛山市住房保障和房產”(https://fsfc.fszj.foshan.gov.cn/),點擊進入“存量房簽約系統”。買賣雙方按照系統指引,經實名認證后,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并選定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銀行。
(二)手機端簽訂交易資金監管協議并生成專用子賬戶
1. 買方搜索微信公眾號“佛山智慧房產”,進入“智慧房產”小程序,選擇“房產交易—存量房資金監管”,按照指引擬定《佛山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協議》。
2. 買方、賣方、監管銀行以電子簽名方式依次簽署協議后,監管銀行生成本次存量房交易監管資金專用子賬戶。買賣雙方可在“我的監管協議”欄目查詢資金監管業務辦理進度。
買賣雙方、監管銀行無法通過線上辦理手續的,可前往網簽合同時所選定的監管銀行網點,按照銀行工作指引,線下簽署《佛山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協議》,由監管銀行生成監管資金專用子賬戶。
(三)監管資金存入監管賬戶。買方將存量房買賣合同約定的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首期款等約定監管的房款存入存量房買賣合同約定的監管資金子賬戶,監管系統發送資金到賬通知信息。
(四)同步到賬信息。監管銀行確認存量房買賣合同約定的監管資金全部到帳后,即時同步到賬信息至監管系統。監管系統向買賣雙方發送存量房網簽手續辦結的通知信息。
(五)買賣雙方申請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存量房轉移登記到買方后,監管銀行根據登記信息和監管協議約定將監管資金及利息一并劃轉至賣方賬戶。
三、存量房交易資金取消監管業務辦理流程指引
買賣雙方自行交易存量房并提出明確要求取消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的,當事人雙方可按系統提示共同申請存量房交易資金取消監管業務。存量房交易資金取消監管后,存量房交易資金未納入監管所產生的風險和法律責任,由交易當事人自行承擔。
(一)買賣雙方辦理完成存量房買賣合同網簽及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業務后,可按系統提示共同提出存量房交易資金取消監管申請。系統提示存量房交易資金取消監管業務辦事指南及監管銀行指定辦理營業點信息。
(二)買賣雙方攜帶身份證共同前往對應監管銀行指定的營業點,申請辦理存量房交易資金取消監管業務。
(三)監管銀行核對買賣雙方身份信息及申請業務信息,核實買賣雙方存量房交易資金取消監管真實意愿后,指引買賣雙方共同簽署存量房交易資金取消監管共同聲明(詳見附件),提醒買賣雙方留意業務辦結確認信息。
(四)監管銀行于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審批結束后監管銀行向監管系統反饋業務辦理結果。
(五)監管系統向買賣雙方發送存量房交易資金取消監管業務辦結確認信息,買賣雙方通過手機端確認。買賣雙方于2個工作日內確認后,存量房交易資金取消監管業務辦結,監管資金及利息原則上1個工作日內原路退回。
(六)在存量房交易資金取消監管業務申請辦理過程中,買賣雙方已向不動產部門申請辦理房屋轉移登記手續的,自不動產部門受理時點起,監管系統默認買賣雙方接受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業務,申請取消資金監管業務的辦理流程同時終止。買賣雙方未在規定時間內確認取消資金監管業務的,存量房交易資金取消監管業務申請辦理手續終止。
(七)買賣雙方協商終止交易、申請注銷存量房買賣合同的,交易資金監管業務無需申請,自動取消,監管資金原路退回。
四、監管銀行操作指引
(一)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銀行應按照《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印發佛山市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辦法的通知》(佛建〔2020〕17號)履行監管責任,完善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業務系統開發和數據對接工作,確定線下業務辦理營業點并將相關信息更新至系統,同時做好現場業務指引。
(二)銀行端通過銀行審批業務流程,落實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取消業務的兩級審批負責制,審批結果及時反饋監管系統。監管銀行不得配合經紀機構引導買賣雙方辦理存量房交易資金取消監管業務。
(三)在辦理存量房交易資金取消監管業務過程中,銀行工作人員做好政策宣傳引導和風險提醒。發現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教唆買賣雙方當事人辦理存量房交易資金取消監管業務的,暫停相關系統流程,并將相關情況及時報告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
五、房地產經紀機構操作指引
(一)房地產經紀機構應優先通過“粵商通”手機應用辦理電子簽章,實現存量房合同網簽全流程電子化,提高后續房產繳稅及不動產登記辦理效率。
(二)凡房地產經紀機構促成的存量房交易,應通過監管系統“中介端”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和存量房買賣合同。買賣雙方及房地產經紀機構因合同履行發生糾紛的,以在監管系統中的合同約定為準。房地產經紀機構未通過監管系統“中介端”簽訂或上傳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相關傭金訴求不予支持。
(三)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應支持并協助買賣雙方當事人通過監管系統辦理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手續,不得額外收取代辦服務費。
(四)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經紀人員不得通過監管系統中指定監管賬戶以外的其他賬戶進行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不得誘導、協助買賣雙方當事人通過系統申請放棄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不得通過非正常水平調低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額度變相規避資金監管。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資金。
六、房地產行業協會加強監管系統推廣應用
市房地產業協會組織房地產中介機構,推廣使用“粵商通”手機應用辦理電子簽章,開展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業務及監管系統操作培訓,提高房地產經紀機構業務能力,引導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規范開展存量房交易經紀業務。對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不按監管系統有關要求開展存量房交易經紀業務的,及時給予自律處分,并向市、區住建部門反映。
七、各區住建部門加強系統宣傳使用
(一)各區住建部門做好存量房資金監管系統推廣和宣傳引導,在原網簽服務基礎上增加存量房資金監管系統的操作指引及服務工作。
(二)各區住建部門要通過日常巡查、雙隨機抽查、舉報核查等方式加強存量房交易中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從業人員的行為監管,加大執法力度。對經查實未按要求開展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工作的房地產經紀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責令整改,誠信扣分,并視情況采取公開通報、暫停監管系統相關業務權限、取消在佛開展相關業務等處理。
八、新業務流程啟動時間
新業務流程自2024年2月1日起啟動,各有關單位應提前做好業務開展準備工作。
附件:
自愿放棄存量房交易資金監管的共同聲明.doc
佛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3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