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爭議、房產爭議在哪個法院起訴是根據什么劃分
極目新聞記者 張盼
通訊員 范蕾蕾
5月10日,極目新聞記者從湖北天門法院獲悉,近日,在天門法院張港法庭法官和干警的調解下,一對怨偶多年的糾紛圓滿化解。
2014年,張某(女,化姓)與朱某(男,化姓)登記結婚,后育有一子。婚后二人感情不和,經常為家庭瑣事爭吵,雙方協商離婚多年,但就財產分割事宜一直未達成一致意見。
張某與朱某在天門市區共同共有兩處房產,其中A房屋位于市區繁華地段,由朱某和小孩共同居住;B房屋位于城郊,購買后未裝修,且因涉稅事宜未辦理房屋產權證。A房屋價值明顯高于B房屋。2023年8月,張某向天門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小孩由朱某撫養,并分割二人共有的兩處房產。
承辦法官在對案件進行初步評估后,認為案涉兩套房屋價值較為明確,如按訴訟流程對房屋進行鑒定將加大當事人訴訟成本。為節約成本,實質性化解矛盾,承辦團隊一致認為可以通過調解的方式來促進案結事了。
調解過程中,朱某表示同意離婚,并愿意撫養小孩,但前提是其現居住的A房屋歸其所有。張某則表示雙方協商離婚多年未果,已身心疲憊,現為了小孩健康成長同意通過折價補償的方式分割A房屋,并希望法院能一并妥善處理未的B房屋。
在法官的調解下,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確定二人離婚;小孩由朱某撫養,A房屋歸朱某所有;扣除張某應給付小孩的10萬元撫養費后,朱某應分期給付張某房屋折價款18萬元。B房屋待后再行處理。
2024年3月,張某處理B房屋事宜后,以離婚后財產糾紛為由再次訴至法院,并準備就先前房屋折價款18萬元申請對朱某強制執行。
考慮到該執行案件與B房屋分割案件一并處理具有可行性和便捷性,在征得雙方同意后,承辦法官組織雙方進行調解。經過反復教育和釋法,朱某終于主動承認其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錯誤,并與張某達成訴前調解協議,同意B房屋歸張某所有,張某給付朱某折價款。由于張某與朱某就各自房屋互負給付義務,最終雙方當場就折價款達成執行和解方案。
至此,兩套房產終于圓滿分割,糾紛得以化解。
(來源:極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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