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名下的房產,公司名下的房產出售要交什么稅
近日,有會員問,公司名下有一房產,但是一直沒有使用,處于閑置狀態,是否可以計提折舊,并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呢?
關于是否折舊,就要先來了解會計處理:
依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4 號—固定資產》第十四條規定: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產計提折舊。但是,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
因此該房產在會計上是需要計提折舊的,由于房產未使用,不能歸屬于制造費用進而影響產品的成本,可將折舊金額計入管理費用中。
如果是企業擁有的非房產,例如生產設備等,一直未使用或企業處于長期的停產期間,也是需要繼續計提折舊。處理的思路和房產是一樣的,其計提的折舊費用,應直接計入管理費用中。
只有一種例外的情況,就是企業準備將該房產或設備進行處置,此時就不需要計提折舊,而是轉入到持有待售固定資產中。
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與會計是一樣的:
在《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
在政策中能看得出來,房產沒有使用,并未作為不得折舊在稅前扣除的范圍內,因此,未使用的房產是可以計算折舊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如果是停用的生產設備,則屬于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那么在停 用的狀態下的設備的折舊是不可以在稅前扣除,由此而產生的稅會差異就需要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申報時通過填報來納稅調整,我非常不建議大家按照稅法的規定來進行會計處理,只要會計上允許折舊,就要正常計提折舊,而不是按照稅法的規定,不讓稅前扣除的,干脆會計也不記了,這樣就會造成財務報表數據的不真實。
需要強調的是,對于未投入的固定資產如果是設備類的,如果屬于臨時維修停用、季節性停產、疫情期間等的非正常停產,只要不是長期的,持續的停產,該折舊均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