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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市區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商品房預售款的監督管理,確保商品房預售款用于房地產開發項目,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區(不含銅山區、賈汪區,下同)批準預售的商品房建設項目,其預售款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商品房預售款監管遵循政府監管、專戶專存、專款專用、分類監管的原則。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商品房預售款,是指購房人按《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支付給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全部房價款。
第五條 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中國徐州市中心支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徐州監管分局共同制定市區商品房預售款監管政策,并建立監管工作聯動機制。
第六條 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是市區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監管部門”),負責市區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工作的組織實施,對商品房預售款監管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查處房地產開發企業違法使用商品房預售款的行為。
監管部門根據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工作的需要,可委托相關機構(以下簡稱“監管機構”)具體負責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工作。
第七條 設立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專用賬戶的商業銀行,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認真履行監管協議,積極做好金融服務工作。
第八條 商品房預售款監管期限自項目核發商品房預售許可證開始,至項目辦理房屋初始登記后終止。
第九條 市區建立統一的商品房預售款監管系統(以下簡稱“監管系統”),通過監管系統對商品房預售款實施絡管理。
第十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前,應當按照一個預售許可證對應一個賬戶的原則,選擇商業銀行開設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專用賬戶(以下簡稱“監管賬戶”),并與監管機構、商業銀行共同簽訂《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協議》(以下簡稱“監管協議”)。監管協議內容和格式由監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十一條 商品房預售款應全部存入監管賬戶。預售款監管分重點監管預售款和非重點監管預售款。用于保證監管項目取得房屋初始登記前所需的建筑施工、設備安裝、材料購置、配套建設等相關工程建設費用為重點監管預售款。其他部分為非重點監管預售款。重點監管預售款設定標準為工程造價及相應配套費用的120%。工程造價及相關配套費用由監管機構依據市建設工程造價管理部門發布的建設工程單位綜合造價和中標通知書綜合評定。
第十二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在申請辦理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應在商品房預售方案中注明監管賬戶,并提交監管協議。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在公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時,一并公布監管賬戶。
第十三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商品房時,應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注明監管賬戶信息,并告知購房人按合同約定將房價款全部存入監管賬戶。購房人應將《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的房價款全部存入監管賬戶。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在監管賬戶外收存預售款。
第十四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應以監管項目的工程進度為依據,按工程建設進度分期申請使用重點監管預售款。監管機構按照工程建設進度核撥一定比例的重點監管預售款。監管項目完成房屋初始登記前,監管賬戶內的資金余額不得低于重點監管預售款的10%。
第十五條 監管賬戶內預售款超過重點監管預售款標準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按以下條款向監管機構申請使用重點監管預售款:
(一)取得預售許可證的,首次可使用資金額度不超過重點監管預售款的30%。
(二)單位工程主體結構封頂的,累計使用資金額度不超過重點監管預售款的60%。
(三)單位工程竣工驗收的,累計使用資金額度不超過重點監管預售款的80%。
(四)項目竣工驗收備案的,累計使用資金額度不超過重點監管預售款的90%。
(五)監管項目完成房屋初始登記后,全額撥付剩余的重點監管預售款。
第十六條 監管機構受理申請后,應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對符合條件的,出具同意撥付通知書;不符合條件的,出具不予撥付通知書。
第十七條 監管賬戶內資金超出重點監管預售款額度后,房地產開發企業可以通過監管系統向監管機構申請使用非重點監管預售款,優先用于項目工程建設。監管機構應當在1個工作日內核準撥付。
第十八條 預售款的收存、申請使用、核準撥付以及相關權利和義務等監管事項應按照監管協議的有關條款執行。
第十九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人解除購房合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結算退款。
第二十條 監管項目完成房屋初始登記后,房地產開發企業持房屋初始登記證明等材料向監管機構申請撤銷預售款監管。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開發企業如有未按規定將商品房預售款存入監管賬戶、以收取其他款項為名變相逃避監管、出具虛假證明申請使用預售款等違規行為,監管部門必須立即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違規項目的商品房預售和預售款撥付,并將違規行為予以公示。
第二十二條 商業銀行如有未按監管協議約定及時入賬、及時撥付、擅自撥付、挪用資金等違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監管部門、監管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商品房預售款監管工作中有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等行為的,要依法、依紀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 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3年11月2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