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房產會被拍賣嗎—擔保人名下的房子會被銀行抵押嗎?
來源:中國路橋新聞網
胡先生:張某向陳某借款60萬元,法院判決張某償還借款。在執行過程中,張某向法院提出,王某(男)愿意提供擔保,請求暫緩執行。陳某同意后,法院決定對此案暫緩執行。但是期限屆滿后,張某、王某二人仍未履行,陳某申請恢復執行。執行中,法院查明王某夫婦除現在居住的住房外,還有房產一套,法院立即對該房產予以查封。請問能否對王某夫婦房產進行拍賣?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在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故法院可以對擔保人王某的財產強制執行。相關法律還規定:“對于共有財產,部分共有人主張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主張共同共有,如果不能證明財產是按份共有的,應當認定為共同共有。”“在共同共有關系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根據等分原則處理,并且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但分割夫妻共有財產,應當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處理。”根據法律規定,在王某夫婦對房產份額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應視為雙方等份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對查封的王某夫婦共同共有的房產,應由其妻子或者申請執行人陳某向法院提起析產訴訟,待法院判決生效后,再對查封的房產進行評估拍賣,析產訴訟期間,中止執行。否則不能拍賣該查封房產。
(俞為鵬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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