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聯房產,美聯房產怎么樣
日前,深圳市民黃先生向奧一新聞反映稱,其在美聯房產中介的指引下,以其名下的公司與美聯旗下公司簽訂戰略合作協議,約定帶看成交后將一定比例的傭金轉給戰略合作公司。但在正式購房后,中介公司卻未將約定的傭金轉給其名下的合作公司。
對此,美聯房產中介公司回應稱,公司確有轉介傭金的合作形式,但客戶在其中有所隱瞞,有跳單的嫌疑,正向房協報備相關情況。
而廣東晟典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奔科認為,從《民法典》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1號指導案例裁判要旨來看本次交易,黃先生一方并未繞開美聯公司與賣方訂立合同,而是在美聯公司另一經紀人的指引下與美聯公司子公司簽訂了《戰略合作協議》(返傭協議)。綜合來看,黃先生一方被法院認定“跳單”的可能性較小。
市民稱中介主動提出通過合作返傭,正式購房后卻不作數
黃先生表示, 2023年2月2日,其岳父在美聯一位房產中介的帶領下,看了深圳福田區天健天驕項目的一套房子,同時登記了其岳父的姓名、電話等信息,即留有帶看記錄。由于不太滿意戶型和配套,當時沒有購買。
黃先生介紹,而后該中介發微信給其岳父,說跟老板打好招呼了可以打九八折,需要帶上資料證件和銀行卡去項目現場交定金。“但是我岳父到了現場后發現實際上沒有這個折扣,我們就覺得這個中介有欺騙行為,就比較生氣,后續也不想通過他來買房。”
第一位房產經紀人與其岳父的聊天記錄
黃先生稱,之后他和岳父從美聯其他中介人員處了解到,若以公司的名義與美聯簽署戰略合作協議,通過這家公司去帶看成交,開發商會付一個點的傭金,而這一個點打到美聯后,美聯從中扣15個點,其余的錢會轉給戰略合作公司。“也就是一個返傭的模式,這對我們來說,能省下一大筆錢,所以決定購房。”
美聯另一房產經紀人與黃先生的聊天記錄
2023年2月22日,黃先生在這位中介的指引下,以其名下的公司(乙方)與深圳市廣美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甲方)簽署了戰略合作協議。天眼查app顯示,深圳市廣美投資顧問有限公司由美聯物業代理(深圳)有限公司全資控股,為美聯物業成員。
雙方簽訂的戰略合作協議
相關協議約定,乙方應當積極推介甲方所代理銷售的項目。乙方確認參與的推介項目經與甲方確認后,具體項目的推介細節、結算條件等以開發商實際要求為準。傭金結算方面,協議約定,乙方所推介的客戶成功購買物業,達到甲方與開發商所約定的傭金結算條件或支付條件,且開發商支付傭金到甲方賬戶后,甲方給予結算并支付轉介傭金給乙方。
黃先生表示,協議簽訂后,第二位中介幫其制作經紀人工牌、指導其進行正式帶看報備。而后,其以經紀人身份帶家人何女士到項目現場看房,在當天看中了項目另一套房產,當天就付了定金,并在3月2日交齊全款。
第二位房產經紀人與黃先生的微信聊天記錄
不過,黃先生表示,按照相關戰略合作協議的約定,美聯公司應當在開發商支付傭金到美聯賬戶后,經結算后將轉介傭金給到自己的公司。“但現在開發商已經將傭金轉至美聯,而美聯沒有按照戰略合作協議允諾把轉介傭金打過來。”
黃先生表示,事發后其曾多次找到美聯方面,但雙方并未達成一致。“美聯那邊說我跳單,但我們都是在美聯中介的指引下操作的,而且前后兩個中介都是美聯的人,房子最后也實際成交了。”
其認為,美聯一方前后有兩位中介給其提供相關的服務,客戶肯定是選擇價格更為優惠的方案去購買房子。同時,其和家人也是基于美聯一方后續提供的轉介傭金方案才決定購買房子。按照戰略合作的約定,最終開發商給到的部分傭金也會歸屬美聯一方,客戶也是通過美聯平臺購買房子,沒理由被說成是跳單。
美聯:的確存在這類合作形式,該客戶是想跳單
就黃先生反映的情況,奧一新聞記者聯系美聯房產中介公司一方,相關人員回應稱,通常一家人是被確認為一個客戶,即便看房的人與最后買房的人不同,只要是一家人,那就是同一批客戶。
其表示,黃先生一方在另一位中介帶看時,報備的并非第一次看房人的信息,“所以第二次看房時,我們不知道前后兩批的報備人是一家人。”
而對于雙方簽訂的戰略協議,該工作人員表示,的確存在這樣的合作形式,有些公司會跟美聯合作,把客戶介紹過來,“但是黃先生這個事情不一樣,中間有隱瞞情況,其實是想跳單,美聯也正向房協報備相關情況。至于這一單算給哪一個中介,是美聯內部的事情。”
而對于黃先生的相關質疑,美聯相關工作人員并未給予進一步回應。而奧一新聞記者聯系開發商天健地產一方,相關人員表示,目前涉及的問題與天健沒有直接的關系,不方便接受采訪。
律師意見:綜合來看,被法院認定“跳單”的可能性較小
廣東晟典律師事務所律師李奔科認為,黃先生與美聯公司的主要爭議在于,是黃先生一方構成“跳單”,還是《戰略合作協議》的甲方構成違約。
“跳單”是房地產中介行業的行業術語,對此,《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條的規定是“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務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機會或者媒介服務,繞開中介人直接訂立合同的,應當向中介人支付報酬。”這里的中介人通常是指中介公司,而非中介公司的經紀人。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1號指導案例認為,房屋買賣居間合同中關于禁止買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卻繞開該中介公司與賣方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的約定合法有效。但是,當賣方將同一房屋通過多個中介公司掛牌出售時,買方通過其他公眾可以獲知的正當途徑獲得相同房源信息的,買方有權選擇報價低、服務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買賣合同成立,其行為并沒有利用先前與之簽約中介公司的房源信息,故不構成違約。
李奔科表示,從《民法典》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1號指導案例裁判要旨來看本次交易,黃先生一方并未繞開美聯公司與賣方訂立合同,而是在美聯公司另一經紀人的指引下與美聯公司子公司簽訂了《戰略合作協議》(返傭協議)。綜合來看,黃先生一方被法院認定“跳單”的可能性較小。如果《戰略合作協議》的乙方認為甲方構成違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甲方維權。
采寫:奧一新聞記者 詹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