唯一房產,唯一房產被拍賣后申請安置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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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我的被執行人理直氣壯的跟我講,我這是唯一住房不能執行,王律是這樣的嗎?
王律:被執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能不能拍賣,在2015年之前是存在很大爭議的,根據當時的相關法律規定,對于被執行人本人及其撫養家屬基本生活所必須的居住用房,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賣、變賣或者抵債。不能拍賣、變賣或者抵債,那就是不能變現,結果就是執行不了。基于上述規定,長期以來就形成了“唯一住房法院不能拍賣”的說法。
小王:哪現在呢,唯一住房能不能執行啊?
王律:現在肯定是可以執行的,時代在進步法律也在不斷地完善,對于被執行人名下唯一住房,執行起來沒有任何障礙了。
當時的法律規定是為了保障被執行人及其撫養家屬的生存權,被執行人的基本居住保障應當是社會保障制度的功能,屬于政府職責的范圍,不應該將該義務強加到申請執行人的頭上但是,犧牲債權人利益是不可取的。
同時該規定被很多老賴曲解、不當利用去逃避執行,嚴重侵害申請執行人的利益。
小王:什么是唯一住房,被執行人名下僅有一套的房產,這就是唯一住房嗎?
王律:不能這么簡單理解,即使被執行人名下僅有一套登記的房產,也不見得就會認定為系唯一住房,如被執行人有扶養義務的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有居住房屋的;在如被執行人在執行過程中,為逃避債務將其名下的房屋轉讓了,導致現在僅有一套房屋,都不能認定為唯一住房;還有,被執行人名下還有其他非登記的房產如村里的宅基地、小產權房等,都可以否定其唯一住房的說法。
小王:如果這套房產真就是被執行的唯一住房,哪還能執行嗎?
王律:如這真就是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也是可以執行的,你在執行時有兩種處理模式,一是你在申請拍賣前,按照當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積標準為被執行人及所扶養家屬提供一套周轉居住房屋,或是在拍賣后,在拍賣價款中預扣參照當地房屋租賃市場平均租金標準的五至八年租金給被執行人。
咱們實務操作中多使用第2種,給被執行人預留5-8年的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