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抵押給銀行;房產證抵押給銀行了還能貸款嗎
來源:【河南法制報】
案情回顧
2013年11月28日,被告郭某與其前妻王某簽訂《離婚協議》,協議約定雙方同意解除婚姻關系,婚生子郭小某歸女方撫養,雙方將其共同購買面積171.9平方米的房屋贈與兒子郭小某,由郭小某及王某居住,房產按揭貸款由郭某負責償還,并于同日辦理離婚登記。2014年2月21日,郭某與任某登記結婚。2020年4月27日,兩人與某銀行簽訂《網貸通循環借款合同》,約定借款金額77萬元,年利率為3.75%,并以上述個人住房作抵押,辦理了抵押登記。某銀行按約定足額發放貸款。郭某履行部分還款義務,出現逾期違約。某銀行向許昌市魏都區法院起訴要求郭某、任某償還借款本金76.59萬元及利息、復利、罰息、實現債權的費用,并依法確認抵押的房屋享有優先受償權。
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許昌市魏都區法院經依法審理,作出如下判決:被告郭某、任某共同向原告某銀行償還借款本金76.59萬元以及利息、罰息、復利。某銀行不服判決,向許昌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依法審理認為:案涉房產系王某與郭某夫妻共同財產,二人離婚時將房產贈與兒子郭小某,但未辦理過戶登記,并不產生所有權變動的法律效力。未經共有權人王某同意,郭某將案涉房產抵押給某銀行,系無權處分。本案中,郭某提供的房產證頒發時間早于郭某與任某婚姻關系締結時間,且某銀行工作人員對案涉房屋進行現場查看時,已經知曉該房屋現居住人并非郭某與任某,而是郭某的前妻王某及兒子郭小某。某銀行對抵押物是否存在權利瑕疵未盡嚴格審查義務,不足以認定某銀行構成善意。一審法院未確認某銀行享有案涉房屋抵押權,并無不當,故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抵押權的善意取得需要滿足以下條件:(1)抵押權人在抵押設立時是善意的;(2)支付合理對價;(3)抵押已經登記。抵押設定后,某銀行依約向郭某發放了貸款,支付了合理對價。本案中對某銀行在抵押權設立時是否構成善意,各方爭議較大。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商業銀行貸款,借款人應當提供擔保。商業銀行應當對保證人的償還能力,抵押物、質物的權屬和價值以及實現抵押權、質權的可行性進行嚴格審查。”借款人以其名下不動產作為抵押物申請貸款的,某銀行作為專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審查借款人提供的權屬及婚姻狀況等書面信息,并對不動產的實際占有使用情形進行充分的現場調查,以行業通行規則及管理規范的專業水準查明抵押物是否存在權利瑕疵。如若金融機構未盡到上述注意義務而發放貸款并辦理抵押登記,則客觀上存在重大過失,不符合善意取得中的“善意”要件,其以信賴不動產登記簿客觀記載為由主張享有不動產抵押權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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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河南法制報
作者:許昌市中級法院 徐曉勇 賈云鵬
編輯:李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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