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共有人-房產共有人一方放棄產權
在資金不足時,合資購房成為不少家庭的選擇。但合資購房也存在風險,若事先約定不明,在時過境遷、物是人非之后更容易產生糾紛。本案中,姐弟合資購房并將房產登記在二人名下,后因弟弟離婚,房產被法院判為姐姐、弟弟和弟弟前妻三人按份共有。然而多年以后,姐姐又將前弟媳訴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相應份額的房貸……
基本案情
小明和小娟原是夫妻,婚后不久,小明與姐姐阿穗看中了廣州某小區的一套房產,遂約定合資購房。二人支付了首付款后,向銀行申請按揭貸款,《貸款合同》約定,小明和阿穗向銀行貸款24萬元,貸款期限為22年,月供金額為1460元,每月從姐姐阿穗的銀行賬戶內自動扣款。
買房后的第六年,小娟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后法院判決小娟小明二人離婚。
離婚后不久,小娟又將小明及阿穗訴至法院,要求分割案涉房屋。最終,法院根據案涉房產的出資情況,以及購房時小明的婚姻狀況,判決案涉房屋由姐姐阿穗享有64.32%產權,小明和小娟各享有17.84%的產權。判決生效后,各方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
現阿穗將小娟訴至法院。阿穗認為,案涉房產是她與弟弟小明合資購買的,購房貸款也應由她與弟弟小明共同償還,但弟弟從未支付過。如今小娟根據法院判決獲得了弟弟小明原35.68%房產份額的一半,那小娟也理應與小明共同分擔房貸份額的一半。據此,阿穗將小娟訴至法院,要求小娟支付銀行貸款6.2萬余元。
小娟辯稱,案涉房屋在她與小明離婚前就已提前還貸,還清全部房貸。
裁判結果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阿穗的全部訴訟請求。
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法官說法
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 張翼
小明和小娟離婚之后,在案涉房產如何分割的糾紛中,法院根據姐弟二人的出資比例,判決阿穗與小明所占房產份額分別為64.32%和35.68%。又鑒于小明貸款買房時處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此其房產產權份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小明和小娟離婚后法院判決二人各占一半,即每人享有案涉房產17.84%的產權份額。
表面上看房屋最終屬于阿穗、小明、小娟三人按份共有的狀態,但其實三人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律依據卻不相同:阿穗和小明屬于共同出資人之間基于共同出資買房形成的共有法律關系;小娟和小明則屬于出資人的配偶基于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享有的夫妻共同財產法律關系。小明與阿穗、小娟分別之間形成各自獨立的法律關系,而阿穗與小娟之間并無直接的法律關系。本案中,阿穗直接起訴“前弟媳”小娟償還銀行貸款缺乏法律依據,法院據此判決駁回阿穗的訴訟請求。
現實生活中,類似合資購房情況并不少見,如果事前約定不明或證據保留不全,就容易在事后產生糾紛。法官提醒,共同出資買房時最好簽訂書面協議,提前約定好各方出資比例,明確各自所占份額,保留資金往來憑證等證據,通過事前有效防范,盡可能避免矛盾糾紛發生。
來源: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