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繼承一方不同意賣房怎么辦—共有房產一方不同意賣房如何處理
2024-08-28 17:46:53
生活實際中,有許多實質上由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在進行房屋登記時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雖然房屋登記在夫妻一方名下,只要是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用共同財產所購買的房屋或者說夫妻婚后共同還貸的房屋就屬于夫妻雙方共有的財產。這一方面說明房本上加不加名實質上都不影響你對房屋享有權益。另一方面也說明,當房屋出售時,房本登記人不能在未征得配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做主,隨意出售。
常見類型:
①夫妻對房產的共同共有;
②發生繼承關系時,家人對去世老人遺留下的房產共同共有。
根據《物權法》的規定,共同共有房屋的出售需要征得所有共有權人的同意。須所有共有人親自到場簽署合同,如其中任一共有人不能到場的,代理人須出具授權委托書或公證委托書(如后期業主本人仍不能到場辦理,須持公證委托書);夫妻共有的需另外出具《配偶同意出售證明》,其他共有的需另外出具《共有權人同意出售證明》。
因此部分業主擅自出售房屋,最終導致房屋買賣無法進行的,該責任是要歸于業主本人。
在二手房交易市場,經常存在房本登記人擅自處分共有房屋的情形,隨后履約過程中其他產權人“跳出來”主張權利,導致交易無法進
行;此外,在房價有所漲幅的情況下,其他產權人經常假借不知房屋出售為名,主張合同無效。
這種情況下,買受人通過法院主張權利時,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會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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