蕪湖格家房產,蕪湖格家房產總部電話
蕪湖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港灣路金安小區(qū)的金安大廈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近日引起了社會廣泛關注。當事人劉效明,一位68屆初中畢業(yè)生,通過投稿向公眾揭露了他在房產交易中遭遇的不公待遇,并表達了對法律正義的渴望。
案件背景
劉效明是一位熱愛黨和社會主義的退休職工。2019年2月26日,他與、王鵬(買方王繼芬的兒子與媳婦)在蕪湖格家房產中介的陪同下,察看了劉效明位于金安大廈東四樓的房屋,并約定次日簽約。次日,三方在確認房屋交易無風險后,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
交易過程
由于買方資金問題,雙方約定在5月份資金到位后再辦理產權轉讓手續(xù)。在此期間,買方請求賣方提供房價優(yōu)惠并提前交付房屋,劉效明同意了這些請求,并承擔了額外的中介費和過戶稅費。2019年4月2日,蕪湖市不動產登記中心依法受理了雙方產權變更申請,因買方資金不到位無法實行房屋買賣資金監(jiān)管,雙方在蕪湖市房地產市場管理處的監(jiān)督下簽署了《存量房交易資金免監(jiān)管聲明》,自愿承擔房屋交易中所出現的“賣房款不能收回”和“產權不能過戶”的風險。
糾紛起始
2019年5月,因為金安小區(qū)集體變更房產土地性質,蕪湖市不動產登記中心通知暫緩辦理過戶。此刻劉效明在爭取盡快過戶,而買方卻向其索取10年無償使用房屋,劉效明未同意。隨后,買方起訴劉效明“詐騙”,且買方未能提供違約證據。
法院判決
一審法院蕪湖經開區(qū)人民法院對買方沒能提供賣方違約證據予以立案,并無視買方未遵守《房屋買賣合同》規(guī)定的履約程序,沒有付清房款違約在先和賣方提供的2016年6月渉案房屋過戶完稅發(fā)票、產權證和2019年4月涉案房屋的產權變更申請已被蕪湖市不動產登記中心依法受理的證據證明涉案房屋未受“限制轉讓”亊實,刻意抹煞賣方提供的證據效力,以涉案房屋“限制轉讓”為由,判處賣方歸還買方30萬元定金并賠付其15萬元違約金。劉效明不服判決,上訴至蕪湖市中院,但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執(zhí)行與申訴
在執(zhí)行過程中,劉效明的居所和養(yǎng)老金賬戶被查封,且被錯誤地公布為“執(zhí)行失信人”。劉效明依法提出執(zhí)行異議申請,請求法院改正并讓買方歸還涉案房厔,但未得到法院的回復。他隨后向蕪湖市中院遞交再審申請,被逾期不復。2021年10月18日,劉效明向安徽省高院提起民事申訴,但最終被駁回。
連續(xù)訴訟
從2019年2月27日到2021年12月30日渉案旁屋掌握在買方手中。
2021.10.8的訴訟中,劉效明要求買方歸還涉案房屋并賠付租金,因買方撒謊已在2019年5月間就已歸還,一審和二審法院對買方的虛假陳述未作質證,反而在賣方已提供證據的情況下強行以賣方不能提供買方不歸還渉案房屋的證據為由,判處賣方敗訴。
2022.6.2劉效明還要求買方賠償涉案房屋內丟失的8臺空調,雖然有關空調丟失的證據《證明》已經市中院質證屬實,但蕪湖經開區(qū)人民法院卻以賣方不能提供空調的品牌和價格但敗訴。
社會反響
劉效明在投稿中表達了對法官的不滿,認為他們不顧明顯的事實,對買方的不當行為視而不見,而對他本人則進行了不公正的打壓。他希望通過輿論監(jiān)督來匡扶社會生態(tài),并恢復他的合法權益。
證據與申訴
劉效明提供了包括房屋產權證、繳稅發(fā)票、過戶記錄、房屋買賣合同、房屋鑰匙交接憑據、房屋交接水電煤氣抄表數字、蕪湖市不動產登記申請書、存量房交易資金免監(jiān)管聲明、執(zhí)行異議申請書及郵寄憑證、開鎖師傅和第三人簽認的證明等證據,以支持他的申訴。
本案由北京京師律師事務所李國柱代理,他也對審判結果不服,多次向上級人民法院申訴沒有結果。
結語
劉效明的案件反映了在房產交易中可能遇到的法律問題和挑戰(zhàn)。他的經歷引起了公眾對司法公正和法律程序的關注。目前,劉效明仍在尋求法律途徑,以期獲得一個公正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