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證難產—房屋產權證辦不下來怎么辦
多年來,一件事
一直堵在市民李先生心頭,
很糟心。
7年6月10日,李先生與青島某度假村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購銷合同,約定李先生購買某度假村開發的房屋,合同載明房屋位于某花園小區公寓一套501,建筑面積80平方米。李先生交了全款,但只有收款收據復印件,原件被某度假村工作人員取走并給李先生打了收條。而不動產登記中心的登記簿載明:某花園1號樓502戶權利人為李先生,建筑面積86.76平方米。2001年,某度假村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人去樓空,十幾年來,李先生找不到某度假村的工作人員協助辦理房產證,又不能向房產部門提供購房收據的原件,房產證一直辦不了。
無奈,李先生只有到法院起訴,要求某度假村協助。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李先生提交的商品房購銷合同和房屋登記信息查詢單中載明的房號與房屋面積均不一致,也不能提交證據證明該兩處房產系同一房屋。李先生提交的收款收據是復印件,對真實性無法確認,也不能確認李先生支付了相應房屋價款。某度假村經法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也未提交書面答辯狀。李先生不能證明其主張,故駁回了其訴訟請求。李先生提起上訴。
二審中,青島中院民四庭法官為查明事實,想方設法聯系上給李先生收款收據原件打收條的某度假村原員工于某,因于某在國外,經多次協商,于某終于答應回國后協助出庭作證。于某陳述其是某度假村的銷售人員,收條中的簽名為其本人所簽,收款收據原件已經交到公司。青島中院依法到不動產交易中心調取了涉案房屋的不動產登記簿相關信息,為避免侵害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法官對某花園1號樓501戶、502戶進行了現場勘驗,現場查明某花園1號樓501戶實際居住人為趙某某,某花園1號樓502戶實際居住人為李先生,趙某某、李先生陳述自8年入住該房屋至今。
李先生購房時購房款按501戶80平方米交納,但實際登記和居住在502戶,還應補交6.67平方米的差價款52元。因某度假村被吊銷營業執照,李先生剩余的房款無法交納。為幫助李先生補交房屋差價款,法官多次同青島公證處溝通,出具說明并到公證處協助李先生辦理房屋差價款提存事宜,公證處出具了提存公證書,提存了剩余的購房款。
根據二審查明的事實,法院認為,李先生提交的商品房購銷合同中載明的所購房屋雖然是某花園1號樓501戶,但房屋登記信息查詢單顯示為某花園1號樓502戶。某花園1號樓501戶的實際居住人為趙某某,已經入住多年,李先生入住502戶多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不動產權屬證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記載不一致的,除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確有錯誤外,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本案中,李先生提交的購房合同與不動產登記中心登記房號不同,但李先生已經實際占有使用某花園1號樓502戶多年。合同的履行應以實際占有使用的情況來確定。依據不動產登記中心提供的相關信息,依法確認李先生購買的房屋為某花園1號樓502戶。依據于某的證言,法院確認李先生提交的收據復印件真實有效,依據該收據可以認定李先生已經支付了購房款。結合李先生提交的商品房購銷合同、不動產登記中心查詢單以及實際占有、使用房屋的事實等證據,可以認定李先生在某度假村處購買了某花園1號樓502戶房屋。按照某度假村和李先生簽訂的合同約定,如有面積差異,房價按實調整。李先生已將房屋差價向公證部門提存,應視為其已經全部履行了付款義務。李先生付清全部購房款后,依法有權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證書。青島中院依法判決某度假村協助李先生辦理房產證。
來源:青島中院
編輯: 石慧 審核:傅德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