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房產的期限;查封房產的期限是什么意思
法院發出的查封裁定,查封期限到底對不對,為什么有三年,還有兩年的? 到底對不對!時開盈信強制執行中心張律師給大家解釋一下:
查封期限,特別是房產查封期限,大家都很關心,那么到底是三年還是兩年?其實都對,主要看做出查封裁定的時間,具體如下:
2015年2月4日之前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法釋[2004]15號)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及其他資金的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法律、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根據這一規定,銀行賬戶(存款)的凍結期限只有六個月、動產查扣期限為一年、不動產和其它一般財產的查封凍結期限為二年。
記得大家一定要注意,是不超過兩年,可以少于兩年。另外根據該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續封的時間,分別不得超過三個月、六個月和一年。
2015年2月4日之后
根據2015年2月4日開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號)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凍結存款(賬戶)的期限最長可以為一年,查扣動產期限最長可以為二年,查凍其他財產(如房地產、股權等)的期限最長可以為三年。
從2015年2月4日之后,不動產比如房產,查封的時間不得超過三年,所以有的案件不需要那么多的查封時間,有時候也會按照兩年出裁定,也是合法的。
另外根據該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續封、續扣、續凍的期限也沒有“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即續封、續凍、續扣的期限可以保持不變,不動產續封也可以是三年了。
時開盈信強制執行中心張律師提示:這個期限很重要,無論是對執行人還是被執行人,如果法院違反這個規定,超期查封,則查封無效;查封的財產就有可能被轉移,或者處分;更可能輪候查封變成了首封,再去續封,我們反而變成了輪候查封。
作者聲明:本文作者為北京時開盈信強制執行中心的張峰律師,常年專注300萬以上的強制執行、執行異議、債務處置案件,先辦案后收費! 本文如需轉載,請標明出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