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和房產—志和地產趙偉
小兩口結婚后,婆家出資買房屬于借款還是贈與?近日,山東萊山法院公布了一起夫妻房產糾紛案件。
據萊山法院微信公眾號介紹,趙某以感情破裂為由到法院申請與丈夫隋某離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過程中,趙某和隋某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位于煙臺市萊山區房產一處,該房產登記在趙某和隋某名下。在購買該房產時,隋某父親為二人購買涉案房屋支付559900元。
庭審中,隋某主張其父親提供的559900元的性質系借款,為趙某和隋某的夫妻共同債務,并提供了借條等證據佐證;趙某則主張隋某父親為二人提供的559900元是其為二人婚后共同購買涉案房屋的出資,該款項的性質為贈與,不應當做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萊山法院審理后認為,隋某父親并未明確表示將上述款項贈與隋某和趙某,趙某亦未提供證據證明該款項系隋某父親對其二人的贈與,應承擔舉證不能法律后果。因此涉案房屋雖然登記在隋某和趙某名下,但隋某為購買涉案房屋向其父親所借的559900元屬于隋某和趙某的共同債務,二人應各償還二分之一(約28萬)。
萊山法院微信公眾號截圖
在大部分人觀念里,結婚后購買的房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特別是房產登記了夫妻二人的名字,一旦離婚應該是一人一半??缮綎|萊山的夫妻房產糾紛案件中,女方離婚后被要求拿出一半的購房款。
11月6日,重慶市律協刑民交叉專業委員會委員、重慶志和智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張公典律師對案件進行了解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該規定是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繼承或受贈的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換言之,如非繼承或贈與的財產,不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p>
具體到隋某和趙某的案件中,張公典律師表示:“趙某認為559900元是隋某父親在兩人買房時贈與的,但她沒有任何證據,哪怕是錄音或聊天記錄都沒有;相反隋某出具了借條,即使是事后補寫,但因子女向父母借錢不出具借條是常態,故而萊山法院認定系借款而非贈與合理合法?!?/p>
法院認定559900元是借款,是否會影響到趙某對房產的分割?張公典律師進行了分析:“不會的,房產分割和償還借款是兩件事,趙某還是有一半的房屋所有權,但是她需要償還一半的購房借款?!?/p>
上游新聞記者 趙映驥 文
編輯 徐遠哲
責編 官毅 李洋
審核 馮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