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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華永道、中信證券雙遭起訴 !慧辰股份造假案 中介機構之責如何厘清?
21世紀經濟報道 記者 崔文靜 北京報道上市公司出現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中介機構被投資者起訴的案例日漸增加。
近日,連遭上市公司“分手”的普華永道、年內收下多份罰單的“券業一哥”中信證券,均因為擔任財務造假公司慧辰股份中介機構而被投資者起訴。
值得注意的是,在康美藥業案、紫晶存儲案、澤達易盛案等多起上市公司重大違法違規案件中,中介機構都進行一定賠償或先行賠付。受此影響,上市公司重大違法違規導致投資者利益受損時,投資者逐漸在起訴上市公司的同時一并對中介機構發起訴訟。
對此,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了法學專家,投行保代、會計所審計師等多位專業人士。在多數受訪人士看來,由中介機構進行一定賠償的確有助于投資者利益的維護,同時應當根據中介機構勤勉盡責情況差異化對待。
對于明知故犯、配合造假的嚴懲不貸;對于不存在主觀故意,但屬于重大過失的,給予一定處罰;而對于一般過失的,則可以擇情從輕發落。
日前,中信證券、普華永道被送上被告席,因其服務的上市公司慧辰股份在IPO、上市后均存在財務造假問題,李某某、喬某某、朱某某等多位原告以虛假陳述作為案由將其送上法庭。
慧辰股份于2020年7月登陸科創板,2023年4月27日,證監會對其立案調查。
后經查實,慧辰股份在2020年7月13日披露的上市招股說明書,以及上市后披露的2020年至2022年年度報告存在虛假記載。其中,占比最高的2020年,虛增利潤在其當期披露利潤總額中的占比高達60.69%,虛增利潤6096.16萬元。造假原因則是其控股子公司——信唐普華通過虛構與第三方業務、簽訂無商業實質的銷售合同、提前確認項目收入的方式虛增收入和利潤。
如今,上市僅3年的慧辰股份已經出現大額虧損。根據其6月7日公告,截至2023年12月31日,慧辰股份審計的合并報表未分配利潤為-1.54億元,未彌補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三分之一。
對未來可能涉及的中小股東訴訟賠償計提7700萬元預計負債,是慧辰股份虧損的主要原因之一。
被告上法庭的中信證券是慧辰股份的IPO保薦機構以及持續督導機構,普華永道則是為其提供審計服務的會計所。
根據新版《證券法》,上市公司存在虛假陳述、財務造假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中介機構如若未能勤勉盡責將承擔一定連帶賠償責任。
正因如此,身為慧辰股份中介機構的中信證券與普華永道被投資者起訴,存在賠償或先行賠付投資者的可能。
科學判斷中介機構責任
記者了解到,上市公司重大違法違規,律師建議投資者一并起訴中介機構的情況時有發生。
“上市公司欺詐發行、財務造假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發現時,其經營能力與資金實力往往已經較為緊張。由于民事訴訟需要以行政處罰為依據,這意味著,投資者在向上市公司索賠之前,上市公司往往已經接受大額行政罰款,這使得其民事賠付能力更為有限。”受訪人士分析道,“此種情況下,投資者即使狀告上市公司成功,能夠到手的賠償大概率也較為有限。”
在上市公司賠付能力不足的情況下,尋找新的賠付方,成為投資者利益保護的重要途徑。
一方面,新《證券法》明確,上市公司違法違規,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需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另一方面,在民事判決的康美藥業案、經民事調解后進行先行賠付的澤達易盛案、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的紫晶存儲案等近年來轟動市場的上市公司重大違法違規案件中,中介機構均在一定程度上對投資者進行賠付。
根據受訪人士分析,上述兩大因素疊加,使得更多投資者在起訴上市公司的同時,往往對券商、會計所、律所等中介機構一并起訴,以求更快獲得投資賠付。大力保護投資者利益自然值得肯定,同時,也需兼顧更多因素綜合考慮,其中兩點值得特別關注。
一方面,不少情況下,中介機構進行先行賠付,后續可以再行向上市公司追討。但上市公司賠付能力已經頗為有限,依靠中介機構自身力量成功追回的可能性相對不高,這需要監管、司法部門等采取措施,主動幫助中介機構解決賠償資金追討難題。
另一方面,中介機構賠付能力有限。對于中介機構的賠償責任,應依據主觀故意性、過失程度而靈活調整,不能“一棍子打死”。
浙江大學法學院教授李有星建議,科學判斷中介機構責任,堅持過罰相當原則,既要公平保護投資者利益,又不能在賠償力度上過于傾斜,以防給中介機構帶去過大負擔。
具體來說,對于中介機構故意幫助或包庇上市公司造假的,嚴懲不貸;對于不具備主觀故意性,但存在重大過失的,給予一定比例的連帶賠償責任;對于一般過失的,可以綜合具體情況輕罰乃至不予處罰。
李有星同時強調,行政處罰與民事賠償應當分隔開,民事訴訟與判決不宜受到行政因素干預。一定程度上,中介機構“生死權”掌握在司法系統手中,司法部門應當在體現公正性的同時,依據券商等中介機構在財務造假中的問題嚴重程度獨立判斷。
“以慧辰股份案為例,其財務造假源于子公司虛構與第三方業務、簽訂無商業實質的銷售合同、提前確認項目收入,這在中介機構核查細致的情況下才可能發現,上市公司造假手段隱蔽性日漸提高,中介機構精力投入有限有時難免被蒙蔽。有鑒于此,可以在充分評判上市公司造假發現難度、中介機構盡職履責到位程度的基礎上綜合判斷。”李有星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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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住房“以舊換新”開場平淡
經濟觀察網 記者 田國寶 7月19日,北京房地產業協會、北京房地產中介行業協會聯合倡議,在北京開展商品住房“以舊換新”活動,活動一直持續到2024年底,共有31個房地產項目、11家房地產中介企業和8家全鏈條服務企業參與。
《倡議書》內容顯示,這次商品住房“以舊換新”活動主要涉及五個方面。第一,開發企業為賣舊買新的購房人提供90天“退房無憂保護期”;第二,鼓勵開發商針對參與活動的購房人提供專屬優惠;第三,中介機構對參與“以舊換新”的舊房“全城推,優先賣”,提供專屬傭金優惠;第四,租賃企業為“以舊換新”購房人提供過渡期租房優惠;第五,家裝、家具等相關方為參與活動的購房人提供優惠折扣。
參與活動的中介企業給出的優惠均不相同,鏈家、我愛我家側重房源推廣、交易流程等方面;麥田、21世紀不動產等中介則傾向于交易傭金,比如,21世紀不動產對賣房和租房的傭金均實行五折優惠。
參與活動的31個房地產項目,房山區有6個,豐臺、昌平、順義和大興等區各5個,朝陽區有3個;沒有東城、西城、海淀、石景山和門頭溝等去化相對較好區域的項目,也沒有延慶、平谷、密云等遠郊區的項目。
北京“以舊換新”的具體操作流程是,第一步,換房人登記報名參與;第二步,換房人與開發商簽署協議;第三步,購房者選房并繳納訂金,開發商為購房者保留90天房子;第四步,中介公司優先推薦賣舊房;第五步,如果舊房賣掉,訂金轉為首付,如果沒有賣出,換房人申請退款,15天內開發商將訂金退還。
一位參與北京商品住房“以舊換新”活動的中介企業負責人告訴經濟觀察網,截至7月23日,他所在的中介機構還沒有接到參與“以舊換新”活動的報名。
另一家中介機構的門店負責人稱,截至7月23日中午,他所在機構沒有接到“以舊換新”的相關客戶。一般情況下,如果有相關客戶,總部或片區會將相關房源以重點推廣形式推送至門店。
他說,周末以來,門店附近的不少居民到店里咨詢“以舊換新”的操作方式,有些居民以為開發商、地方政府或中介會對舊房銷售進行兜底。
他介紹,北京商品住房“以舊換新”活動與原來的置換相比,主要差別是購房者在賣舊房時,可以將心儀的新房房源鎖定90天,而且90天后可以無條件退房、退款。在當前的房地產市場形勢下,這一條件對購房者的吸引力有限。
上述房地產中介企業負責人告訴經濟觀察網,參與活動的項目普遍去化較難,日常銷售過程中即有大量優惠折扣,即便是購房者不參與活動,也能夠享受到優惠。
他介紹,參與“以舊換新”活動后,開發商需要為購房者保留90天相關房源,而且90天后購房者可以無條件退房。這就意味著,這批被鎖定的房源,90天不能銷售,而且90天后還可能面臨退房。
對多數開發商來說,一個項目中,相對好賣的房子不會參與“以舊換新”活動,因為會影響正常的去化節奏。
一家參與“以舊換新”活動的房企人士告訴經濟觀察網,他所在企業有兩個以上項目參與活動,參與活動的只有一層和二層房源,其他房源均正常銷售。好房子參與活動,一旦被鎖定90天,可能錯失很多賣出的機會。
“90天還是有點長,正常買房交了定金是不退的,但活動交的訂金必須得退,對業主沒有任何約束力。”該房企人士說,當前行情波動較大,如果90天后房價又降了,購房者還是會退房,對于項目的去化弊大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