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刑事案例_2021年刑事大案
被冤入獄29年的譚修義,近日獲得了787萬多元的國家賠償。審視這件被選入最高檢向全國人大所作工作報告的案例,或將有助于防止冤假錯案的再次出現。
據紅星新聞報道,導致譚修義蒙冤的是一起發生在1993年夏天的滅門慘案:1993年7月16日晚,河南周口商水縣譚莊鎮前譚村村民譚紅(化名)及其父母一家三口被殺害,時年39歲的同村人譚修義被認定為犯罪嫌疑人。1999年底,周口中級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以故意罪判處譚修義死緩。一審判決書顯示,法院認定:1993年7月16日晚22時左右,譚修義回家到廁所解手時,見到當晚在其家住宿的譚紅,頓起歹意,將其。因怕事情敗露,譚修義產生殺害譚紅父母之念。7月17日凌晨1時,譚修義攜帶作案工具,潛入譚紅家將其父母殺死。后譚修義害怕譚紅得知父母遇害后懷疑自己,又在譚紅起床返家后將其殺死,并將尸體吊于房梁之上。
譚修義上訴后,2000年5月,河南高院以事實不清為由,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2002年1月,周口市中院作出重審一審判決,除故意罪外,譚修義還被判犯罪,刑罰則維持死緩。譚修義再次上訴,但這次河南高院于2003年駁回上訴,維持了原判。這起滅門慘案在10年之后,似乎已經成為“鐵案”。
不過譚修義并沒有放棄,他不斷申訴,也經歷過被駁回:2017年12月,河南省高院以“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量刑并無不當”為由駁回申訴。
直到2018年,河南省檢察院立案復查后認為,原審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確實不充分,判決有誤,于2020年6月18日向最高檢提請抗訴。最高檢于2022年3月16日向最高法提出抗訴。四個月后,最高法作出再審決定,指令河南高院再審。這一次,河南高院改判譚修義無罪。而這時,譚修義已經在兩個月前就“刑滿釋放”了,被關押超過29年。
這起案件的審理過程,就充滿疑點。案發于1993年,但一審判決在6年多之后才作出,二審又被認定“事實不清”。由此可推見案件的偵查過程并不順利,據以定案的證據并不夠充分。對此,最高檢的刑事抗訴書也有闡述:此案除了譚修義部分有罪供述和現勘筆錄、尸檢報告部分內容一致外,無客觀證據證實譚修義作案;對于罪名,譚修義時間不能認定,行為亦無法證明;關于故意罪的部分,部分作案工具不清、刑事技術鑒定結論不具有唯一性。此外,最高檢還發現,譚修義幾次有罪供述不一致,有罪供述與其他證據相矛盾。最高檢認為,該案還存在有罪供述和訊問筆錄違反法律規定、真實性存疑的問題。
也就是說,案件證據基本上只有譚修義的口供,而沒有客觀證據,甚至口供真實性亦存疑,可能存在違法逼供。二審時,河南高院曾認定此案事實不清,發回重審。可見二審也認為證據存在問題。但是重審只用了一年多就再次作出了判決,不僅維持了故意罪,還新增了罪(這也是一個疑點:既然1999年一審時就認定譚修義了譚紅,為何沒有對其罪行定罪?),而重審二審也維持了重審的一審判決。原本6年時間沒有獲取足夠的證據,為何這次只用一年多就補充了足以認定犯罪的新證據?
且不說案要求證據充分才能認定,案也只靠口供,令人難以理解。先不說是不是強迫,至少要證明被害人和嫌疑人之間存在性行為。盡管被害人已經死亡,但法院認定的和行為僅間隔幾個小時,當時警方也掌握了DNA對比技術,通過法醫鑒定,完全可以查清被害人生前是否與嫌疑人發生過性行為。
同為河南省高院,為什么在最初的二審認定事實不清,而重審的二審,以及后來的申訴,都認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辦理重審二審和申訴的法官,是否受到了其他方面的壓力?
案件發生在1993年,多次審判都是在2000年前后。那時雖然互聯網還沒有非常發達,但是一個殺死一家三口的滅門大案,其影響力還是非常大的,公檢法也必然承受著相當的壓力。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河南是本世紀初最早提出“命案必破”的幾個省份之一,2004年被公安部認可成為全國性的口號。
在2023年全國人大會議上,最高法在報告中表示,過去5年依法糾正五周案、張玉環案等重大刑事冤錯案件26件53人;最高檢報告則稱對10件原判十年以上的重大冤錯案件提出抗訴或再審檢察建議,法院均改判無罪。
對于這些冤假錯案,除了為當事人昭雪冤情并賠償之外,當時的辦案人員是否也應該承擔責任?2013年,中央曾出臺關于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要求法官、檢察官、人民警察在職責范圍內對辦案質量要終身負責,并建立健全冤假錯案的責任追究機制。2021年,最高檢檢察長張軍曾表示,2021年年初,最高檢啟動對2018年以來糾正冤錯案件的全面排查,已對錯誤關押10年以上的22件冤錯案件掛牌督辦,全部提出嚴肅追責意見。
正如最高檢所提出的“糾錯不能止于國家賠償,追責必須落到責任主體”,糾正冤假錯案,不能止于翻案、賠償,讓案件查辦審判過程中有責任的人員承擔責任,才能彰顯司法公平正義。
辛省志
責編 陳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