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撫養費官司的注意點,女人最狠的離婚策略
1.撫養費官司,誰作為原告主體
子女本人作為原告主體。直接撫養的一方父或母,并不是作為原告主體。未滿18周歲的子女作為原告主體時,直接撫養方是作為法定代理人參與訴訟。
2.追討撫養費,是否受訴訟時效限制
按照目前司法實踐,追討撫養費不受訴訟時效的限制。所以,遇到對方以“長時間未主張則已超過法律保護期限”為由拒絕支付時,不要輕易被唬弄了!
3.子女起訴主張撫養費的標準,該如何確定
撫養費訴訟的一般審判規則:離婚協議有約定時,則以離婚協議約定為準。但是,如果對方可能抗辯離婚協議約定的標準過高,法官會結合子女的實際支出情況和對方的收入情況酌情調整。若不是存在嚴重過高或過低的情況,則一般按離婚協議的標準。
另外,在離婚官司中,法官如何確定撫養費金額
法院一般從三個方面綜合確定撫養費的數額:1)子女的實際需要,即以往的日常支出標準;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更多的是看對方的收入能力;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一般是看當地最低生活消費水平。所以,在離婚案中,關于孩子的日常支出標準和對方的收入標準,直接撫養方要做好舉證準備。
4.離婚協議中約定未支付撫養費需支付違約金,法官能否支持
司法實踐中,支持的案例還是較少,裁判觀點主要是兩點:第一,離婚協議的違約責任是夫妻雙方的約定,不能直接適用于孩子與大人之間的訴訟;第二,違約金具有獲利成分,法律保障的是孩子正常的撫養費需要,但不能以違約金方式間接獲利。
5.離婚協議中約定由非撫養方全部承擔孩子的撫養費,則能否根據實際支出的票據支出金額主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規定,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
理論上,法律是支持雙方協議約定由非撫養方承擔孩子的全部撫養費。但是回到司法審判實踐中,在審查費用支出的真實性、合理性等方面存在難度,不少法官一般直接采用衡定月平均標準再計算得出未支付的撫養費金額。
6.離婚時判決或約定的撫養費金額少了,子女能否重新起訴變更撫養費標準
可以起訴增加撫養費。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十八條規定,在下列情況下,子女可以要求有負擔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撫養費的: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3.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
根據以上規定,法院會審查增加撫養費額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是否有相關客觀事實,如果是在離婚判決或離婚協議后不久,如無證據證明顯著改變的,一般不予支持。
7.子女滿18周歲后,還能否提起撫養費
嚴格來講,撫養費一般支付至18周歲為止。
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最新規定,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具有要求父母支付撫養費的權利。
這里的“不能獨立生活”是指:年滿18周歲后,仍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或者是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比如因殘疾導致無勞動能力。
8.在離婚案件中,能否要求對方支付分居期間的撫養費
目前的司法實踐,在離婚案件中一般不支持主張分居期間的撫養費。
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三條規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父母雙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撫養子女義務,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請求支付撫養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所以,可考慮以子女名義另行提起撫養費訴訟。
9.離婚協議約定撫養子女一方不得拒絕另一方探望,否則可拒付子女撫養費
該約定無效。探望權和撫養費支付也沒有必然的聯系,不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權,其均享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反過來,不論父母是否支付撫養費,其均享有探望子女的權利。
10.撫養費官司打贏后,對方還是拒不給錢,怎么辦
如果對方拒不支付撫養費,屬于拒不履行生效裁判文書的行為,當事人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在收到執行申請后,一般會要求對方財產申報,同時采取查封、凍結對方名下的銀行賬戶微信、支付寶、房產、車輛等措施。如對方拒絕履行執行義務,則會把對方列入失信名單,限制高消費,予以失信懲戒。如對方拒絕、誠信申報所持財產或轉移財產逃避執行,則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會被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