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規劃法對2008年前違建的規定;城鄉規劃法對2008年前違建的規定是城建規劃法第幾條
日常生活中我們經常會接觸到一些關于違章建筑的提醒,比如說在道路兩側,會有違法的搭建等等,對于公共設施有一定的影響,而且也會影響出行。那么你知道什么叫違章建筑嗎?違章建筑如何處理?這些小常識是生活中比較常見的問題,雖然我們沒有必要都懂,但是也需要去了解一下,一起來看看相關的內容。
我們生活中常見的“違建”問題,究其根源,其實有兩種:
第一種是房屋坐落之下的土地是否合法(是否占用了耕地、林地等非建設用地進行建設)。
第二種為是否取得了規劃許可(規劃的合法性),或是否實體上違反了規劃內容。
但實踐中,第二種是更常見的。政府經常以違建為由在征收中拆除房屋,或單獨以違建為由拆房(例如城鎮綜合治理運動中)。
以下,我們就“違反規劃的違建問題”進行一個詳細的解析:
首先,在2008年之前修建或翻建的房屋,不存在規劃問題。因為當時《城鄉規劃法》尚未實施。當時有效的《村鎮建房條例》只規定建房占地需經村集體(大隊)批準,但并不需要規劃審批。
2008年之后所建的房屋,需要取得規劃審批。但需注意三重因素:
- 本省是否要求鄉村建房需要取得規劃審批?
- 當地的村莊有無制定“村莊規劃”?如果制定了村莊規劃,房屋的修建或翻建有無違反規劃內容?
- 如果違反了規劃內容,是否達到不得不拆除的嚴重程度?
如果以上三點的答案都是肯定的,才能拆除,否則拆除就存在問題。
接下來,我們結合法條對案例進行分析。
1. 本省是否要求鄉村建房需要取得規劃審批?
《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宅基地建房具體的規劃要求,由各省自行制定.從實踐來看,很多省份還是采取了相同的做法,即:對于宅基地建房,也要求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2. 有無制定村莊規劃?
《城鄉規劃法》第三條:城市和鎮應當依照本法制定城市規劃和鎮規劃。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農村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按照因地制宜、切實可行的原則,確定應當制定鄉規劃、村莊規劃的區域。在確定區域內的鄉、村莊,應當依照本法制定規劃,規劃區內的鄉、村莊建設應當符合規劃要求。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鼓勵、指導前款規定以外的區域的鄉、村莊制定和實施鄉規劃、村莊規劃。
《自然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加強村莊規劃促進鄉村振興的通知》(自然資辦(2019)35號)指出:“村莊規劃是法定規劃,是國土空間規劃體系中鄉村地區的詳細規劃,是開展國土空間開發保護活動、實施國土空間用途管制、核發鄉村建設項目規劃許可、進行各項建設等的法定依據。”
可見,村莊規劃不是必須制定的規劃。而村莊規劃是合法規劃許可的依據。實踐中,很多村莊直至2020年都沒有村莊規劃。因此,如果你的村子在你建房或翻建時沒有村莊規劃,則你并不需要取得規劃許可。因為:依據都沒有,何來許可呢?
3. 如果制定了村莊規劃,房屋的修建或翻建有無違反規劃內容?如果違反了規劃內容,是否達到不得不拆除的嚴重程度?
《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以上兩個法條分別規定了違反城市規劃和違反鄉村規劃的處罰條件。可以看出,第六十四條明確規定,對于違反城市規劃的,要考察是否實質影響了規劃的實施。然而第六十五條對于違反鄉村規劃的卻一刀切地規定了拆除的處罰措施。這顯然是不合理的。因此應當參照適用《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即:即便當地當時確實有村莊規劃,也要考察是否違反了規劃內容、且違反程度達到了不可采取措施消除影響的程度。
綜上可以看出,行政機關如果要想以違反規劃的“違建”為由拆除房屋。需要以下三重舉證:
- 本省的規范性文件關于鄉村建房的規劃要求的規定。
- 需要舉出房屋建造或翻建時本村莊的村莊規劃。
- 需要證明房屋違反了規劃內容、且已不可采取措施消除。
可見,以上舉證難度相當大。但這也是合理的。畢竟都是法律的要求。老百姓的住房,豈能說拆就拆呢?
此外,鄉村建房本來管理就薄弱。為取得規劃審批的情形十分普遍。為此,《自然資源部關于加快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工作的通知》(自然資發〔2020〕84號)指出:“對合法宅基地上房屋沒有符合規劃或建設相關材料的,地方已出臺相關規定,按其規定辦理。未出臺相關規定,位于原城市、鎮規劃區內的,出具規劃意見后辦理登記。位于原城市、鎮規劃區外且在《城鄉規劃法》實施前建設的,在辦理登記時可不提交符合規劃或建設的相關材料;位于原城市、鎮規劃區外且在《城鄉規劃法》實施后建設的,由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公告15天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后,按照審核結果辦理登記。”
換言之,未取得規劃審批的,可以補辦不動產權登記。既然可以補辦,說明是合法房屋。何來違法呢?
政府經常僅僅以“未取得規劃許可”這一條就進行拆除。這顯然是不合理的,也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遇到這種問題,建議您及時維權。保護自身合法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