圖為庭審現(xiàn)場。廣西高院供圖
經(jīng)審理查明,2002年至2021年期間,被告人伍奕蓉利用擔任平果縣副縣長,田東縣副縣長,百色市體育局局長,凌云縣縣長、縣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私營企業(yè)主吳某某、梁某等7人在工程項目承攬、土地用途變更和籌辦學校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上述人員給予的好處費共計折合人民幣1836.76865萬元(其中未遂1000萬元)。
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伍奕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且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gòu)成受賄罪。鑒于伍奕蓉歸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guān)未掌握的同種較重犯罪事實,其中收受的1000萬元尚未實際取得,是犯罪未遂,且自愿認罪認罰、退出部分贓款,依法決定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伍奕蓉當庭表示認罪服判,不上訴。(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