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修訂反走私條例 明確“水客”及關聯行為治理措施
中新網廣州7月31日電 (記者 程景偉)廣東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修訂通過了《廣東省反走私綜合治理條例》(以下簡稱:新修訂《條例》),新修訂《條例》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物品的查處,“水客”及關聯行為查處以及交通運輸工具規制問題,一直是反走私工作實踐中的難點問題。對此,新修訂《條例》總結提煉廣東省多年實踐經驗,作了專門規定。
新修訂《條例》明確“水客”及關聯行為治理措施。針對逃避海關監管,以牟利為目的實施倒賣行為,新修訂《條例》設置專門條款予以明確禁止,并對與之關聯的收購、銷售、代購、攜帶、運輸、寄遞、儲存等行為進行規制;明確了加強監測、信息通報、依法實施出入境限制等治理措施。
針對走私貨物、物品以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物品的形式流入市場,對收購、運輸、儲存等經營活動各環節以及提供各類便利行為查處難的現實問題,新修訂《條例》明確了市場監督管理、煙草專賣主管部門查處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物品的職責;對市場服務管理機構以及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發現銷售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物品的制止和報告義務作了規定。
針對“三無”(無船名船號、無船舶證書、無船籍港)船舶監管難題及無人駕駛航空器等新運輸方式的出現,新修訂《條例》明確了相關規制要求;規定了查緝“三無”船舶及使用“三無”船舶參與走私等行為,并對無人駕駛交通運輸工具活動的監督管理作了規定。
新修訂《條例》規定,廣東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相關省級人民政府以及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反走私綜合治理交流合作,實現區域間反走私信息共享和執法協作。
為使法律責任更加合法、合理,新修訂《條例》對法律責任的規定按照過罰相當的原則進行了全面修改完善。其中,對經營無合法來源證明進口貨物、物品及為之提供便利的法律責任,以貨值或者違法所得為處罰基準進行完善;取消了原《條例》中對市場服務管理機構以及電子商務平臺經營者停業整頓的處罰,參照國家相關立法降低逾期不改正的處罰額度,增加情節嚴重的處罰額度。(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