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最高法發布司法解釋 明確競業限制不應被濫用
中新社北京8月1日電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8月1日對外發布一份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司法解釋,彰顯競業限制不應被濫用的導向。
據介紹,民法典頒布后,最高法對相關司法解釋進行清理,整合原有的4個勞動爭議方面的司法解釋,于2021年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近兩年來,競業限制、福利待遇、社會保險糾紛等勞動爭議案件呈上升趨勢,對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工作帶來新挑戰,亟須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陳宜芳1日在北京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說。
此次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共21條,將自今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對于競業限制約定泛化和濫用方面予以規制。
“設立競業限制制度的目的是避免惡性競爭,這項制度是衡平保護用人單位經營權與勞動者擇業權的具體體現。”陳宜芳說,在《解釋二》制定過程中,最高法堅持既保護用人單位競爭優勢,又暢通人才自由流動的理念。
《解釋二》規定,在勞動者未知悉、接觸用人單位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的情況下,即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競業限制條款,競業限制條款也不生效,對勞動者沒有拘束力。
在勞動者屬于競業限制人員范圍的情況下,競業限制條款約定的競業限制范圍、地域、期限等內容應與勞動者知悉、接觸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相適應,超過部分無效。
陳宜芳說,《解釋二》在明確競業限制不應被濫用鮮明導向的同時,也規定,用人單位依法與競業限制人員約定的在職競業限制條款合法有效,用人單位無需為此支付經濟補償。(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