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房產繼承新政策—老人在世房產繼承新政策
于繼承以前,大家都是這么認為的,只要老人去世之前立了遺囑,那么房子等資產就直接按遺囑進行分配,即使這期間會涉及到法律訴訟,那么有遺囑也意味著擁有了更高的保障。
殊不知,有些遺囑即使立了,可能也不一定有用。根據現行的法律規定,老年人口頭上的遺囑,只有在危急情況下才能生效。倘若老年人是在神志清晰,而且能夠正常交流的情況下立下的口頭遺囑,那么這種情況下的口頭遺囑,顯然就不一定有效了。
而且在現實生活當中,有關于口頭遺囑導致的子女糾紛還確實不少,而為了避免這一類情況越來越多,近些年來,國家對繼承法的規則也越來越全面,不僅如此,近期國家還出臺了繼承“新政”,四部門明確,2024年起統統按“新規”處置。建議大家提前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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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迎來新變化
1.繼承遺產的人必須是合法的繼承人。比如繼承遺產的人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也可以是通過遺囑確定的繼承人。
2.繼承必須在被繼承人去世后開始進行。如果老年人還健在,那么將房子給子女的這種行為就不算繼承,只能算贈予。而且贈與行為是無法享受相應的繼承權益的
3.被繼承人生前所有的合法財產必須是可以依法繼承的合法財產權益。比如老年人去世之前的房子、存款都是通過正規渠道獲得的,都是自己的合法所得,那么,按照相應的規定,這些財產才是可以繼承的。倘若老人生前所獲得的財產并不是通過正規渠道獲得,那么就不能繼承。
.02
兩種情況
子女不能繼承父母的房產
1.父母生前立了遺囑。倘若父母生前自愿將房子繼承給子女以外的人,而且還有遺囑,那么子女肯定是不能繼承父母的房產的。
2.設立了“居住權”的房子無法繼承。
居住權是指居住權人對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部分所享有地占有、使用的權利。這個權益可無償設立,但不得轉讓、繼承。
居住權的時效有多久呢?看簽署的合同規定,居住權期限屆滿時,居住權就消滅,如果居住權人死亡的,這個權益也會自動消滅
所以,倘若老人去世前將房子的居住權給到了子女以外的人,那么子女也是無法繼承房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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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門明確繼承“新政”
不久前,自然部、國資委、金管總局、稅務總局4部門日前下發《關于進一步提升不動產登記便利度促進營商環境優化的通知》,一共出臺了8條舉措,其中在第六條專項里,突破性的解決繼承登記“”難問題。
該項新政的出臺,實際解決了很多繼承方面的問題:
1.在辦理非公證繼承時,如果有包括房在內的不動產登記業務的,那么就要求法定繼承人也參與共同核驗繼承材料。
畢竟,審核部門在核驗材料時會存在一些無法核實清楚的情況,如果當事人都能當面核驗清楚,那么,這種繼承也就更加公平公正;
2.如果是遺囑繼承,就要求所有法定繼承人都參與查驗遺囑的真實性以及是不是最后一份遺囑。
以前,遺囑可以采用手寫、代書、錄音、公證或口頭等方式制定,但是其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是最大。
但是后來,民法典規定,公證遺囑不再具有高于其他遺囑的效力。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而新政提出遺囑繼承,所有法定繼承人都參與查驗遺囑是否是最后一份,如此一來,就有效避免了繼承人弄虛作假,或者偽造繼承材料等,能夠更好的保護合法繼承人的權益。
3.如果是遺贈的,也要求所有法定繼承人、和接受遺贈的人共同查驗相關的繼承材料。
這樣一來,既避免誤審和弄虛作假,保護了繼承人的財富的同時,也尊重了被繼承人的意愿,避免了繼承人與接受遺贈人之間出現矛盾。
總之,上述新政策不僅體現了新政策更人性化,同時也也大大提高了繼承的辦理效率。對此,你認為呢?
*圖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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