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抵押私人、房產抵押私人怎么走流程
房子是夫妻珍貴的財產
也是每個家庭的“避風港”
然鵝
本是夫妻共有的房屋
住著住著就被其中一方
擅自處分了
......
這種情況下
處分到底有無法律效力呢?
一起來看看今天的案例吧~
案情簡介
原告肖某與王某于1990年登記結婚。1999年10月,雙方購置深圳市南山區某房產,登記于王某名下。2017年1月,被告深圳市某文化公司、被告深圳某銀行簽訂《授信合同》,深圳市某文化公司為授信貸款人,王某為擔保人,三方協商設定340萬元的授信貸款額度。擔保人王某以其名下南山區某房作為抵押擔保,并向房產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合同簽訂后,被告深圳某銀行履行了貸款義務。2017年3月,王某去世。原告肖某發現涉案房產被王某設置抵押權,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
涉案房產系原告與擔保人婚姻存續期間購置,屬夫妻共有財產,原告以擔保人未經共有人同意設定抵押為由主張抵押無效。法院認為,涉案房產雖系原告與擔保人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置的,但該房產登記在擔保人名下,對外具有公示所有權人的法律效力,原告與擔保人內部的共有關系對外依法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
被告深圳某銀行依據擔保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貸款審批,接受擔保人以其名下的上述房產作為貸款抵押物,且依法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無證據證明深圳某銀行在此過程中知道上述房產存在共有關系,其作為善意第三人,有權依約享有相應的抵押權利。
因此,涉案抵押條款系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沒有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具備法律約束力。原告訴請確認抵押無效,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判決駁回原告肖某的全部訴訟請求。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法官 柯德
本案證據足以證實王某未經不動產共有人同意而擅自設置抵押權的事實,爭議的焦點為銀行獲得抵押權是否符合善意取得的情形。
本案中的抵押權為他物權中的擔保物權,屬于民法總則第三百一十一條與物權法第一百零六條中規定的“其他物權”,參照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相關條文。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包括:
(一)存在無權處分行為;
(二)受讓人受讓時須為善意;
(三)以合理的價格有償轉;
(四)完成法定公示。
本案的情形符合上述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不動產的善意取得是基于登記的公信力,保護交易安全,一定程度上犧牲了不動產原權利人或其他權利人的利益,善意取得的確認使善意受讓人獲得相應權利或權益,而不動產原權利人或其他權利人的權利消滅,不得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財產或恢復物權原狀。
2021年1月1日實施的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條對物權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規定繼續沿用,當然,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條也同時明確了原權利人或其他權利人的司法救濟途徑,因善意取得而致損的原權利人或其他權利人依法可向無權處分人請求賠償損失。
法律小貼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一條 無處分權人將不動產或者動產轉讓給受讓人的,所有權人有權追回;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
(一)受讓人受讓該不動產或者動產時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價格轉讓;
(三)轉讓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登記的已經登記,不需要登記的已經交付給受讓人。
受讓人依據前款規定取得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所有權的,原所有權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賠償損失。
當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權的,參照適用前兩款規定。
第三百一十二條 所有權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有權追回遺失物。該遺失物通過轉讓被他人占有的,權利人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請求損害賠償,或者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讓人之日起二年內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但是,受讓人通過拍賣或者向具有經營資格的經營者購得該遺失物的,權利人請求返還原物時應當支付受讓人所付的費用。權利人向受讓人支付所付費用后,有權向無處分權人追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