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個稅-房產個稅是什么意思?
買房要弄清楚要交什么稅,別當大冤種 大白話一聽就懂
沒有稅了。
說說二手房交易的稅費問題!
1. 嗨,我是派。最近有個新聞說是除了北上廣深之外,其他城市的二手房交易免征增值稅。不管是不是普通住宅,很多人不太明白,今天就來詳細解釋一下。
2. 首先買二手房時買方需要交契稅,契稅的計算依據是房子的建筑面積。乳山的朋友要注意,這里說的是建筑面積不是套內面積。
- 如果買的是首套房,且建筑面積在 90 平米以下,契稅是 1%。
- 如果是二套房,90 平米以下是 10%,90 平米以上是 2%。
- 如果是第三套房,不論面積大小,契稅都是 3%。
3. 接下來是賣方的增值稅,目前增值稅的標準是 5.23%,但如果房子滿兩年可以免征。不過免征的條件還取決于房子是否是普通住宅。
- 普通住宅的定義是建筑面積在 144 平米以上,容積率在 1.0 以上,成交價格低于所在板塊平均成交價格的 1.4 倍。
- 非普通住宅則是建筑面積在 144 平米以上。
- 重慶的普通住宅還需要滿足兩條額外條件:容積率在 1.0 以上,成交價格低于板塊平均成交價格的 1.4 倍。只要滿足這三點中的任何一點,就會被視為非普通住宅,不能免征增值稅。
4. 最后是個稅,個稅的標準是 1%,但有兩種情況可以免征:
- 1、房子房產證滿五年,且是當地唯一住房。
- 2、房東賣房虧本,比如當年買成 300 萬,現在賣 200 萬。在當前市場很多房東都在虧本賣房,所以個稅基本不用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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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賣房屋繳個稅必看(要不然會多繳個稅哦)
一、個人轉讓二手房取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對轉讓二手房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時,納稅人可憑原購房合同、發票等有效憑證,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允許從其轉讓收入中減除房屋原值、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
應納稅所得額=財產轉讓收入-財產原值-合理費用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20%
(一)房屋轉讓收入:不含增值稅的收入。
房屋轉讓收入=賣價-應繳納的增值稅(免增值稅時為0)
(二)房屋原值具體為:
1.商品房:購置該房屋時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2.自建住房:實際發生的建造費用及建造和取得產權時實際交納的相關稅費。
3.經濟適用房(含集資合作建房、安居工程住房):原購房人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相關稅費,以及按規定交納的土地出讓金。
4.已購公有住房:原購公有住房標準面積按當地經濟適用房價格計算的房價款,加上原購公有住房超標準面積實際支付的房價款以及按規定向財政部門(或原產權單位)交納的所得收益及相關稅費。
已購公有住房是指城鎮職工根據國家和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規定,按照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的公有住房。
經濟適用房價格按縣級(含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確定。
5.城鎮拆遷安置住房:根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5號)和《建設部關于印發<城市房屋拆遷估價指導意見>的通知》(建住房[2003]234號)等有關規定,其原值分別為:
(1)房屋拆遷取得貨幣補償后購置房屋的,為購置該房屋實際支付的房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2)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3)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除取得所調換房屋,又取得部分貨幣補償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和交納的相關稅費,減去貨幣補償后的余額;
(4)房屋拆遷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被拆遷人取得所調換房屋,又支付部分貨幣的,所調換房屋原值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注明的價款,加上所支付的貨幣及交納的相關稅費。
(三)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是指:納稅人在轉讓住房時實際繳納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等稅金。(不包括繳納的增值稅)
(四)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
1.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納稅人能提供實際支付裝修費用的稅務統一發票,并且發票上所列付款人姓名與轉讓房屋產權人一致的,經稅務機關審核,其轉讓的住房在轉讓前實際發生的裝修費用,可在以下規定比例內扣除:
(1)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5%;
(2)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
納稅人原購房為裝修房,即合同注明房價款中含有裝修費(鋪裝了地板,裝配了潔具、廚具等)的,不得再重復扣除裝修費用。
2.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納稅人出售以按揭貸款方式購置的住房的,其向貸款銀行實際支付的住房貸款利息,憑貸款銀行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
3.納稅人按照有關規定實際支付的手續費、公證費等,憑有關部門出具的有效證明據實扣除。
——摘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08號)
二、個人轉讓房屋個人所得稅特殊政策
1.納稅人未提供完整、準確的房產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產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按照房產轉讓收入和規定的征收率計算個人所得稅,即應納稅額=房產轉讓收入×征收率。征收率由各地稅務機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2.個人轉讓自用達五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
3.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3)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4.通過離婚析產的方式分割房屋產權是夫妻雙方對共同共有財產的處置,個人因離婚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5. 繼承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無償受贈房屋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8號)規定,多子女共同繼承房屋,子女對房屋產權進行分割,房屋產權由其中一個子女取得,其他子女應繼承房屋的部分產權折價后以現金形式給付,對其他子女取得現金補償的份額,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取得房屋產權的子女再次轉讓房屋時,可以扣除的財產原值按以下公式確定:
財產原值=取得房屋產權子女的繼承份額+該子女向其他子女支付現金形式補償款+相關稅費;
取得房屋產權子女的繼承份額=發生繼承行為前該房屋購置成本或者建造成本以及相關稅費之和×該子女繼承比例。
(3)“向其他子女支付現金形式補償款”,納稅人應憑司法裁定書(通過司法裁定的)、繼承房屋產權的遺囑、公證書、銀行劃款手續(通過銀行轉賬的)、收款人簽收的收據等有關憑據作為扣除依據。
來源:當代法律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