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集房產;揚州杭集二手房出售
揚州拆遷血案中涉及的違建強拆法律問題
根據官方通報及媒體報道,10月15日,江蘇揚州杭集鎮中心廣場附近的一處強拆現場,一黑色車輛撞向人群造成拆遷人員和群眾2死8傷的慘劇。
事件的起因,官方通報稱,“涉事房屋屬于阻水違章建筑,位于杭集鎮小運河,該小運河為區域排洪入江主要通道,也是當地黑臭河道整治項目。根據相關規定,阻水障礙物由防汛指揮部責令設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部組織強行清除。”
盡管肇事者妻子不認可違章說法,稱所拆的房屋具有土地證和房產證,看來雙方對究竟是不是違章建筑存有爭議。篇幅所限,本文僅就違章建筑的認定及違建的拆遷程序簡述一下。
一、違章建筑的認定
違章建筑,并無統一概念,一般是指違反《土地管理法》、《城鄉規劃法》、《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如果在城市規劃區內,是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許可證;如果在鄉村規劃區內,是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許可證,而占地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物。
違章建筑不同于違法建筑,必須經過認定程序,由誰來認定那?政出多門!例如,按照《城鄉規劃法》,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規定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按照《公路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占地蓋房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按照《河道管理條例》,在河道當中修建房屋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機關除責令其糾正違法行為等等。
但無論依據那個法律法規,認定責令違章建筑,都涉及到《行政處罰法》中的規定,必須由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經過調查取證、通知問詢、告知聽證、擬處罰通知等程序。
二、違章建筑的拆除程序
違章建筑經過依法認定,如果按照規定應當予以拆除,而違章人又不自動拆除,就涉及到問題了。應當強拆不是隨便什么人就能拆,怎么拆都行。從法律上講,認定違章建筑要依法,拆除違章建筑也需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來,否則,本是拆除違建這樣有利社會的事情,也可能成了行政違法行為。
按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強拆首先要履行先期公告程序,其次要下達《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載明違章建筑所在位置、義務主體以及行使救濟的權利等基本內容,只有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自己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拆之前,還要下達《決定書》,并予以公告,載明強制執行的方式和時間,并送達給當事人。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城鄉規劃法》以立法形式授權城鄉規劃住建部門作出的停建、拆除決定,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其他行政機關的強拆,必須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按照《行政強制法》的規定,除非情況緊急,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不得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范圍的。
三、違法拆除違章建筑的法律責任
如前表述,從違章建筑的認定到最后的有權機關實施強拆,法律法規都有明確的程序、步驟要求,一旦行政機關不按法定的程序和步驟進行,則就可能構成違法行為,面臨著承擔法律責任的后果。
有一種觀點認為,違章建筑不是合法財產,因為依據《城鄉規劃法》的規定,行政機關依法拆除的違法違章建筑不予補償,所以即使是亂拆,行政機關也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司法實踐中,無數的法院判例已經批駁了這一觀點。
2009年間,仁化縣政府規劃建設產業基地需要征收轄區周田鎮新莊村新圍村民小組的部分土地。征收范圍內的葉家兄弟三人的房屋屬未經鄉鎮規劃批準和領取土地使用證的“兩違”建筑。在前期履行了征地公告、停建違章建筑公告后,2013年7月12日凌晨5時許,在未發拆除通知、未予公告的情況下,仁化縣政府組織人員對葉某三人的房屋實施。葉某三人遂起訴請求確認政府行為違法。
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葉某三人房屋屬于違法建筑,但仁化縣政府的程序上存在嚴重瑕疵,判決確認仁化縣政府行政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2012年12月,家住上海浦東新區某鎮的李某某在未取得任何審批手續的情況下,私自在其原有住房西北側搭建了房屋并加高了圍墻。2013年1月,浦東新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對李某搭建行為作了現場檢查、查勘及調查后,未作出書面處理決定即組織人員對房屋進行了拆除。
浦東新區法院審理認定,執法局未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決定前,即實施拆除的行為違法,應對其違反法定程序實施的行為對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承擔一定的行政賠償責任。
不過,按照現行法院的判例做法,違章建筑被非法拆除,違章建筑人對建筑房屋的占有受到了非法的侵犯,其損失賠償一般以建筑材料款或其他物品的實際損失為限。
綜述,違法違章建筑,按照法律法規無法達到整改合法的,有權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予以拆除、沒收,是不予補償的,但是,如果行政機關越權或違法強拆亂拆,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還是那句話,建設法治社會,實現依法治國,首先要從政府依法辦事開始。民眾要明白違建的法律后果,政府要依法處置違建現象,但愿不要再發生揚州拆遷血案這樣的悲劇了。
附:哪些部門可以實施強拆?
(一)對于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二)對于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經人民法院裁定準予組織強拆;
(三)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四)對于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已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經過司法訴訟,已產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除以上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實施房屋強拆。
來源:煙語法萌
揚州一廠房燒毀后,兩家公司定損相差30多萬元 保險理賠有啥“貓膩”
據江蘇公共·新聞頻道《新聞360》報道:最近,揚州市民蔣女士向記者反映,幾年前,她家的一處廠房遭遇了火災,保險公司派人勘察定損后賠了60多萬元,但蔣女士發現當時參與定損的相關公司以及保險公估師的資質都存在一定的問題,很可能會導致理賠縮水。
【廠房燒毀后 兩家公司定損相差30多萬元】
蔣女士的家住在揚州市杭集鎮,經歷火災之后,原先的廢墟之上,已經重新建起了一棟新的廠房。蔣女士算了一筆賬:廠房重建花了200多萬,保險公司賠了60多萬,自己還欠下了100多萬,資金缺口很大。
事情還要從2013年說起,當時蔣女士將自家的一棟房子出租給他人辦廠,為了有個保障,承租人高某特意在中國人壽揚州中心支公司購買了一份商業保險,保險金額為350萬元。蔣女士告訴記者,當時在購買保險的時候就已經和高某商量一致:萬一發生意外,保險理賠款歸蔣女士,生產材料和機器的保障歸高某。
意外發生在2015年10月11號,蔣女士租賃出去的廠房發生了火災,大火總共燒了5個多小時,過火面積達到了1200平方米。
好在買了保險,火災之后,蔣女士和承租人高某就廠房損失,共同委托北京固特建筑公司進行評估,對方評出的損失金額為98萬多元,與此同時保險公司也聯系合作單位揚州久千公司,派出公估師吳某上門定損,最終保險公司報價為61萬元,兩者相差30多萬元。揚州的保險公司告訴蔣女士,他們是按照揚州的標準來評估,而另一方是按照北京的標準去做的。
不過對于揚州保險公司的說法,北京固特建筑公司并不認同,并認為評估相差30多萬有點不正常。北京固特建筑公司負責人張先生介紹,正常情況下7%的差距是合理的,該項目的理賠差距應該不會超過7萬。
【久千公司無相關資質 公估師證到期未審】
雖然心存疑慮,但最終蔣女士還是拿回了60多萬的賠償,這之后她經過查詢驚訝地發現,在保險公司理算報告上蓋章的久千公司,竟然沒有房屋定損的資質。
蔣女士告訴記者,久千公司的經營范圍是紡織品認證,并沒有房屋相關的資質。當時得知這個消息后,蔣女士自己也都懵了。
此外,蔣女士還發現,保險公司的理算報告上,聲稱久千公司是揚州市科協的下屬單位,但揚州科協對此予以否認,同時蔣女士還了解到,久千公司的吳某,在勘察廠房損失時,持有的保險公估師證也是過期的,對此吳某并不否認。
吳某聲稱,當時因為自己做心臟支架手術,就沒有趕上證件復審。
正是因為久千公司沒有相關資質以及吳某公估師證到期,讓蔣女士認為,當初保險公司賠償60多萬可能縮水了,她希望保險公司重新定損。
【中國人壽揚州中心支公司承認工作有疏漏】
為了了解相關情況,5月19號記者找到了中國人壽揚州中心支公司,公司的趙經理承認在理算報告上蓋章的久千公司無相關資質,他們的工作有疏漏。
趙經理解釋,這次定損是保險公司組織的,到場的吳某是輔助人員,雖然他的公估師證已經到期,但其本身是建筑方面的高級工程師,可以提供定損的參考意見,因為要給吳某支付勞動報酬,理算報告上才蓋了久千公司的公章。
【律師:理算報告無法律效力 當事人可起訴】
記者試圖找久千公司了解相關情況,但該公司的注冊地址已經變成了一家賓館。律師指出,理算報告是保險公司的理賠依據,如果蓋章的公司沒有相關資質,這份報告就不具備法律效力。
江蘇蘇博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波認為,如果確實需要評估,那么應當是找專業的有資質的機構,以及這個機構里面從業的有資質的人員去做出評估報告,這才是一個合法的理算報告。
由于保險公司的賠償依據不符合法律程序,律師建議蔣女士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討回自己應得的損失。
吳波律師認為,蔣女士作為房屋產權人,并不是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但是她在這個保險事故中應當享受相應理賠,應當將保險公司以及房屋的承租人也就是房客作為共同被告向法院進行訴訟。
一家品牌保險公司的理算報告上,蓋章的公司竟然不具備相關資質,這難免讓人對整個理賠過程產生疑問。目前蔣女士還在與中國人壽揚州中心支公司進行溝通,希望對方對燒毀的房產給予合理的賠償,對于此事的最新進展,記者也將持續關注。
江蘇臺記者/王兵 韋少華 編輯/胡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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