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保全期限最新規定—房子保全需要什么手續
財產保全期限是多久?
在發生民事糾紛,當事人到法院提起訴訟的時候,是可以向法院申請對被告進行財產保全的,那么財產保全的期限是多久呢?關于這個問題,小編整理了下面這篇文章,歡迎大家閱讀參考。
一、財產保全的概念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二、財產保全的費用
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三、財產保全的條件
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情況緊急,不采取財產保全將會使申請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
2、必須由利害關系人向財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不依職權主動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3、申請人必須提供擔保否則法院將駁回申請。
4、案件必須有給付內容,屬給付之訴;
5、必須是由當事人一方的行為可能使判決難以執行的;
6、必須在訴訟過程中提出申請。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裁定采取訴訟財產保全措施;
7、申請人提供擔保。法院未責令提供擔保的不在此限。
四、財產保全的期限
財產保全具體期限為:
1、銀行賬號、存款:首次六個月,續凍三個月。
2、房產、土地:首次二年,續封一年。
3、股權:首次二年,續凍一年。
4、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國家股、社會法人股、限售流通股等)首次一年,續凍六個月。
5、上市公司普通股(流通股)首次二年,續凍一年。
6、債券:首次一年,續凍六個月。
7、車輛:無期限限制(上海市公安局車輛管理所不接受有期限查封)
8、機器設備、貨物:首次一年。
以上就是關于財產保全期限的基本內容,如果還有其他不懂的法律知識,歡迎咨詢找法網律師!
現行法律對于法院進行財產保全的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問:乙借了甲的錢遲遲不還,甲將乙訴至法院的同時,也向法院申請了財產保全,要求法院凍結乙名下的銀行賬戶3年,請問這是否能得到法院準許?
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由此可見,甲將乙訴至法院的同時,申請對乙進行財產保全,只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法院是準許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銀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凍結其他財產權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執行人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扣押、凍結期限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職權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手續。”
據此規定,法院只能裁定凍結乙名下的銀行賬戶一年。甲申請法院凍結乙名下的銀行賬戶3年的請求無法得到準許。
來源:北京法院網
律師全面解讀:不動產保全期限為多久?期限屆滿后如何處理?
1、不動產的保全期限是3年。
根據我國法律法規的規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能超過兩年,人民法院查封不動產的期限不可超過三年。而房產就屬于不動產,因此,查封房產的期限時間是不可超過三年的。如果當事人申請延長查封房產的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封房產的期限屆滿前辦理延長查封房產期限的手續但延長的查封房產期限仍然不可超過上述期限,即延長的查封房產的期限也不可超過三年。
2、訴前財產保全
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被裁準后,就起訴或不起訴有選擇的權利。申請人若在裁定送達后三十日內未起訴,人民法院將解除保全,裁定效力終止;訴前保全裁定的效力也可因被申請人提供擔保而終止;還可因生效法律文書執行完畢、原申請人在訴訟中撤訴獲準、實施訴前保全錯誤、申請人死亡沒有繼承人或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等原因而終止。如果申請人向采取訴前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保全裁定在受理法院繼續有效。
3、保全到期的處理
保全期限到期,法院不會通知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財產保全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申請保全人申請續行財產保全的,應當在保全期限屆滿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請或者不申請的,自行承擔不能續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2019最高法民申4334號:最高院的意見認為,根據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一百六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之后,有權解除保全裁定的主體只能是作出保全裁定的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保全查封的效力不會因當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內起訴而自動消滅。對于申請方,訴前財產保全啟動之后應當及時提起訴訟,如果存在證據尚未補足等情況,也可以在立案之后再補充證據,擔心超過舉證期限,可以申請延期舉證。對于被申請方,訴前財產保全措施做出之后,需要及時注意保全措施的時間,超過三十日,要及時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做出解封措施。
4、房產查封后如何解封?
一般來說,案件審理完畢或者敗訴的一方已經履行判決或者裁定,相關人員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查封房產的申請,主要包括這三種情形:一是提出查封房產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房產查封的申請。二是房產的所有者也可以經提出查封房產的人同意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房產查封的申請。三是案件審理完畢后,法院也可以裁定解除房產查封。
總結:最長3年,不會自動續期或自動消滅,需要相關當事人申請續保或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