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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日前聯合國近200個成員國就保護全球公海生物多樣性達成的“歷史性”一致,可能將書寫改變這一局面的新篇章。
一
當地時間3月4日晚,歷經近20年談判,聯合國近200個成員國就保護公海海洋生物多樣性法律框架的最終文本達成一致。
公海,是指沿海國專屬經濟區200海里界限以外(從深海床到上空)和各國大陸架界限以外(即距海岸370公里)的海域。
《公海生物多樣性條約》的目標是到2030年將全球海洋的30%劃入保護地,尋求在公海設立大范圍海洋保護區,對捕魚量、航運線路和深海采礦等勘探活動作出限制,該條約還首次要求評估經濟活動對公海海洋保護區生物多樣性的影響,以保護和恢復海洋生態。
根據該條約,發展中國家將有機會獲取發達國家的海洋技術轉讓,以更好地參與和實施新條約。此外,多個國家作出為公海生物多樣性保護提供資金的承諾,總共涉及金額約180億美元。
聯合國秘書長安東尼奧·古特雷斯當晚發表聲明說,上述最終文本達成一致具有“歷史意義”,是2004年開始的相關談判的“突破”,對于解決世界面臨的三大危機——氣候變化、生物多樣性減少和污染,具有重要意義。
古特雷斯說,“公海條約”文本的最終確定,對于實現聯合國2030年可持續發展議程和“昆明-蒙特利爾全球生物多樣性框架”當中與海洋相關的目標和具體指標至關重要。“框架”確立了到2030年保護至少30%的全球陸地和海洋的目標。
二
海洋對于全球環境與生態平衡發揮著決定性影響,而占全球海洋面積六成以上的公海,對地球生態而言更是堪稱“牽一發而動全身”。
例如,生活在海洋中的浮游生物負責地球上一半的光合作用活動,而這種活動的很大一部分發生在公海;此外,公海還通過吸收碳、儲存太陽輻射和在全球分配熱量,來減輕氣候變化的影響。
此外,雖然目前人類對海洋生物資源的開發主要在近岸和近海,但海洋生物資源量、遺傳物質的補充則主要靠遠海、特別是公海區域豐富的生物多樣性資源。一旦公海的生態環境受到破壞,近海生物的補充鏈就會斷裂崩潰。
但是,廣闊的公海,多年來也一直遭受著來自人類活動的侵擾。
研究顯示,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海洋吸收了20%至30%的人為二氧化碳排放,這導致了海洋酸化,對海洋物種的分布和生殖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據估計,全球超過60%的珊瑚礁受到海洋酸化、海洋變暖和其他人為事件的威脅。隨著海洋持續變暖和酸化,大規模珊瑚白化事件的頻率也不斷增加。
過度捕撈是另一個威脅到海洋生物多樣性的問題。根據世界自然保護聯盟的最新數據,在對全球海洋物種的最新評估中,發現近10%的海洋物種面臨滅絕的風險。由于公海捕撈管理的不完善,過度捕撈的現象也已經出現,如太平洋藍鰭金槍魚魚群的現存量僅有歷史水平的3%。
三
相較于歸屬于各國領海的近海海域來說,國際社會對于公海的治理與保護程度要低得多。據報道,目前全球公海水域中,只有1.2%的水域受到保護,只有0.8%被確定為“高度保護”。
20世紀90年代以后,隨著人類涉海活動的增多,公海資源和環境承受的壓力加大。隨著沿海國專屬經濟區、群島水域等國家管轄海域的建立,大量的遠洋漁船不得不轉入國家管轄范圍外的公海作業,公海的捕撈壓力激增;此外,隨著海洋勘探技術的發展和裝備水平的提升,對深海礦產資源的勘探活動增多,也對公海生態平衡造成越來越大的影響。
然而,在公海海洋生物生境受到多方面威脅、海洋環境不斷惡化的同時,由于公海的特殊法律性質,現存國際規制卻無法滿足日益嚴峻的公海治理需求,促使國際社會各方面力量積極推動采取新的管理措施和手段,對各種開發和利用海洋空間和資源的活動進行監管,避免無序開發對脆弱的公海生境造成不可逆轉的損害。
進入21世紀,隨著國家管轄范圍外海洋生物多樣性的保護得到國際社會的高度重視。從2002年開始,聯合國可持續發展世界峰會通過決議,確定了消除公海違法捕撈行為和建立公海保護區規劃兩個目標。
此次達成的《公海生物多樣性條約》最終文本,旨在填補公海海洋保護區的空白。分析人士表示,這對于實現各國在去年12月于蒙特利爾舉行的《聯合國生物多樣性公約》第15次締約方大會上作出的全球生物多樣性承諾至關重要。